翻新二手商品销售是否侵权?成都检察这起典型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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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报观察记者 任鸿 唐子晴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成都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系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收购同品牌二手商品翻新后销售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其中一起典型案例起到了借鉴意义。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兰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二手华为光猫(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假冒华为8010、8310M型白色光猫塑料外壳,银色华为光猫标签,蓝色入网合格标签以及华为光猫包装盒等物品,雇佣李某某、姚某某通过拆卸二手光猫、升级光猫主板、更换光猫外壳、华为标签等方式,以“99充新”华为8010、8310M型光猫产品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售卖。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2018年8月1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姚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物品没收。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以一审法院罚金刑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支持抗诉理由,罚金由一审的5000元改判为70000元。
据介绍,本案入选典型案例即是因为该案对翻新行为的认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通过收购二手华为光猫后进行拆卸,升级光猫主板、更换另行购置的光猫外壳,并在更新的外壳上使用涉案商标等方式进行翻新,其对原产品的加工改造已形成新的产品,其在加工改造的产品的外壳等处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同时,在网络销售平台中直接以“99充新”的名义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对外宣传中并未明确其销售的光猫设备属于翻新产品,而是以几成新的表述来掩盖其销售翻新设备的事实;加之拆卸、升级、更换等方式加工制作,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本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
罚金由一审的5000元改判为70000元,也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给予了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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