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视域下隐私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20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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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视域下隐私权保护研究
Research on Privacy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rality and Law

1. 引言

当下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的急剧增长,使我们获取信息资源的便捷程度大大提升,而“他者”获取我们自身的信息也同样并非难事。由此,信息的肆意获取和自身信息安全的不确定性给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通过特定渠道可以获取的丰富“资源”使人们不用付出金钱便获取想看的电影、想读的书籍;素未谋面的人们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分享”着充分满足人的猎奇心理的真假难辨的“小道消息”;手机、电脑等工具时常弹出“可能存在浏览隐私泄露风险”的页面提示;手机的骚扰信息、骚扰电话数量不断递增等等。也有人已经发出此类感叹:“当今网络时代大家都是透明人,不存在真正的隐私。”而仔细想来,每个人都是这种现象的受害者,又同时是这种现象的助推者。要真正改善隐私信息被非正当获取传播、保障人们的隐私权,需要同时以道德和法律为抓手共同促进隐私权问题的改善。

2. 关注与思索:加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2.1. 科技发展导致隐私泄露日益严重

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隐私泄露问题,例如骚扰电话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遇到过的问题,同时科技发展大大降低了骚扰成本——如AI电话、自动拨号、变号电话等,提高了骚扰效率,由此成为受众极广的骚扰和隐私侵害现象。又如各大网站平台设置的默认选项,对使用对象的行为选择产生了明显影响:首先默认选项会对某些主体形成一种参照选项和推荐选择,其次,有些不熟悉平台操作的用户会产生接受默认选项的倾向和行为,同时默认选项使得使用者的隐私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良好保障,如抖音等平台的个人喜欢在未人为更改的情况下是默认所有人可见的,但这并不能代表用户自身的选择,而是软件在用户未参与的情况下提前设置好的;又如许多默认选项字体颜色、大小等设置导致极易被用户所忽视,从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许可了默认选项。此类提前设置好的选项或极易被忽视的选项则很可能与用户自身意愿相违背,在一定条件下损害用户隐私权。

不仅科技掌握者在今天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其想要的个体信息,甚至普通民众在发达且便意的科技、数据信息等的支持下能够对他人隐私信息进行获取,最常见的就如公众集体对某对象进行“人肉”,短期内将对象的信息及隐私在公共平台广泛传播,表现出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快速性及可完成性。

2.2. 利益驱使下对他人隐私的有意侵犯

隐私权最初的含义是一种消极防御禁止他人侵害,排斥他人干涉的不被打扰的权利。而在当今科技和信息占据主要地位时代,隐私权的内涵已经发展为“信息自决权”,“隐私就是我们对自己所有的信息的控制”,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全球范围内贩卖他人信息、用户信息被盗已经成为十分常见的问题,如引起巨大震动的Facebook信息泄露事件,5000万客户信息被泄露的庞大数据引起大众的深刻忧虑,同时此次事件暴露出来的更多信息也使我们看到了大数据时代下信息能够产生的巨大威力——大数据的作用领域已经不局限于常规的经济、金融等方面,而且对政治也能够产生巨大影响。

美国一个数据分析公司的广告语是“我们定位你的选民,打动他们让他们采取行动”。公司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分析用户们的行为模式、性格特征、价值观取向、成长经历,可以针对用户在Facebook上点赞的情况可以推测出用户的性别、性取向、教育情况,甚至儿童时期是否经历过心理创伤。在准确把握客户后精准投放引导性信息,基本可以决定客户的行为行动,同时也能够通过有针对性地推送信息和竞选广告来影响美国选民在竞选中的投票。又如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偶然填写了与自身需要相关的问卷调查,但随之而来的是各领域各类型的推销、骚扰电话数量急剧增加,而普通民众无从得知自己的信息究竟是怎样被交换、泄露或者是贩卖到其他人手中。

2.3. 隐私权保障为人格权提供支持

不同国家对于隐私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两者之间关系的界定有所区别,但可以确定的是隐私权和人格权的保障有着密切联系。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其中第1032条明确了隐私权内容和隐私定义,表示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享有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公开权等,并第一次对隐私的定义作出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美国法中,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仅涵盖姓名、肖像等具体人格利益,更延伸至自由、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因此其发展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综合性”权利,隐私权实际上就发挥着保障一般人格权的作用。而在德国,隐私权被认为是一般人格权在私生活上的具体化,一般人格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

无论各国各地法律对隐私权具有怎样的内涵定义,但可以由其共同内容指向得出,良好的隐私保护制度是保障和促进个人人格稳定和发展重要因素,隐私权的侵犯往往伴随着对个人人格的侵害,而人格侵害的高度不可逆性及属人性就要求对其做前置保障,完善的法律道德保障制度便尤为重要。

3. 深思与解读:法律之于加强隐私权保障的效力与局限

3.1. 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具有一定保护作用

包括隐私权侵犯在内的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体制机制保障有待健全、法律保障有待提升和细化的问题,法的强制作用就是利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民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如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频发,也有越来越多人关注网络隐私权,意识到在网络上也要保护个人隐私,以防被泄露,但现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力度还有待加强导致依然有空可钻,隐私侵犯问题屡禁不止。

毫无疑问,法律制度以其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对于预防和减少隐私权侵犯问题有着重要的保障和兜底作用,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规范行为、限制隐私侵犯及人格侵害的重要手段,是外在力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有效力量,无可否认,法律对个体隐私权利进行保障起着不可忽视的兜底和强制作用,是社会运转以及社会交往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2]。

3.2. 法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隐私权保障问题

法律的强制力对包括道德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追逐利益的实现方式更加多样,个人信息便是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因素之一。庞大利益的诱惑驱使着一部分群体想尽方法侵犯他人隐私,而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对此类行为的后果判定等因素的影响下,使得我们无法运用法律杜绝此类现象。其次,隐私权具有极其特殊的属性,一旦隐私权受到侵犯,发生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的。法律通常与经济相关,当个人隐私已经被泄露、信息已经被窃取、名誉已经被侵害时,法律对个人隐私侵犯的惩罚措施通常以经济手段为主,而这对受害者来说补救意义非常有限,有些对被侵犯主体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难以通过法律惩处加以挽回 [3]。因此,道德规范及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是促进隐私保障的重要途径和对法律的必要补充,只有法律和道德共同作用与社会规范和公民行为的影响,才能够从内在道德素养和外在社会规范的双重作用下将隐私权侵犯问题的出现降到最低 [4]。

4. 审视与剖析:道德补充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

4.1. 促进人主体性的发展

隐私保护与隐私权的维护是以人为出发点、同时维护社会公正及秩序的重要内容,因此首先之于个体人格及主体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德国为例,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使个人享有一个自我生活形成的自主领域,在此领域内能够获得排除他人干预而发展、实现其个性的条件,要有属于自我存在的领域。发展个人爱好、宣泄情绪、放松心情、遵从自己的内心偏好,这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生活组成部分和积极内心体验,是促进个体主体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个体发展成为有思想、有特点的人的重要条件。对个体进行良好的道德品质的教育引导,有助于其成为具有积极意义的个体维护他人权利,同时促进个体养成并不断发展提升自我的主体意识。只有个人主体性发展空间及主体发展隐私得到充分保障,个体才能够充分在自身自由领域内实现主体性的释放与发展,由此成为更加具有活力、更加具有积极意义的生命个体。

4.2. 公民自治促进实现美好生活

“不管一个社会如何开放,都总是存在着偏离规范的行为将导致严厉惩罚的危险。对这种敌对反应的预期产生一种抑制性效果。为了使个体能够仔细考虑和确立他的观念,就需要有隐私。”我们在承认法律强制保障作用的同时必须看到,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主体性等复杂多样的因素具有对法律产出冲击的可能性,法律对此类侵犯行为无法做到完全禁止,甚至违背法律后的惩罚条例只能成为对被侵犯个体不具有补偿意义的后期挽救 [5]。

内在思想和道德的约束是相对于法律而言更加深层次的约束力量,只有完成公民对隐私权的道德认识和认同、充分实现公民内心对制度和法律要求的认同,培育对自身由思想到行为进行约束进而发展自身人格的主体性,促使非道德行为或违法行为成为民众内心普遍遵从的禁止准则、社会在民众素质提升后实现更加和谐的运转与发展,符合当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追求,促进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才能真正从根本上避免包括隐私权侵犯在内的可能出现的冲击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4.3. 保障政策良性运行

隐私权保护不仅体现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也影响着政策的落实推进。坚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需要相关政策的落地落实,而在这一过程中有时需要匹配相应的人文关怀才能够更好发挥政策制度的效果。政策的推进、制度的执行不仅需要标准的程序过程,也需要结合人文关怀因事而异,在推进过程中做好细节考虑,才能真正发挥出台制定政策制度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初心。

现实生活中上述类型多有存在争议或值得探讨改进之处,如国家精准扶贫、高校贫困生资助等政策的落实,需要充分考虑到受资助群体的隐私信息保护,一方面解决好了解学生信息与保护学生隐私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协调其资助信息一定范围内公示和受资助群体隐私及人格保障的关系。要协调好此类关系、解决此类问题更加需要以道德素养和人文关怀为出发点和支撑对隐私保护、信息公开范围尺度等问题进行权衡,由此在保障对象群体的合理权益基础上实现相关制度的更好实施 [6]。

5. 发展与展望:促进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5.1. 加强研究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界定

主体的言论自由、必要的信息公开都是社会文明和发展程度提高的表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社会发展又带来了言论、信息处理不当导致的隐私权侵犯问题,因此处理好两者关系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完善两者关系有助于减少有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或凭借法律在此方面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等条件而肆意侵犯他人隐私权 [7]。其次,个别人以个人隐私权的名义抗拒或阻碍社会事务正常进展,以隐私权来掩盖个人不当言论或作为的调查和处理,或是盲目强调个人隐私权,形成非“合理的隐私期待”,这也是需要避免的。我们既要保证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的获取知识、交流沟通的便捷性,也要保护个人信息被他人出于追求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而滥用、侵犯个人隐私权,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助长 [8]。

5.2. 构建正确价值导向及利益观

面对频发的利用公众隐私谋利等隐私侵犯现象,既要通过设置专门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法律覆盖程度和处罚合理程度来对隐私权侵犯现象进行有效制约,也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提升国民道德修养和内心素养,形成正确的利益观念和道德观念,将制度、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和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力结合起来。同时引导公民正确看待利益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因此可在道德规范中,一定程度地运用利益手段可以激励公民的善行,同时将利益导向这一把双刃剑运用好,提高公民积极作为和遵守道德的积极性,个体能够积极主动的奉献和牺牲,于国家和社会层面则应使奉献者得到应有的奖励和补偿,同时使损人利己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由此强化公民道德认同并践行道德行为。

5.3. 重视道德对隐私保护的自觉力量

内心道德秩序观念是保障自身隐私及维护他人隐私最直接、最持久的力量,个体观念虽不如法律、社会组织等对象具有更高权威性,但其能够以最终及时、最普遍的优势减少隐私侵犯问题的发生,是在信息繁杂、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不逾越隐私界限范围的准绳。要保护自身及他人隐私就需要个体自身具有以正确道德观念为支撑的清晰明确的防范意识,因此需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教育和引导,使个体了解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高自身信息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怎样加强防范;同时需要养成尊重并积极保护他人隐私的道德素养,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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