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国说法】“萝卜快跑”落地武汉丨自动驾驶出行的未来与法律挑战

发布时间:2025-05-1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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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从概念变为现实生活中的实践。近日,“萝卜快跑”作为百度Apollo旗下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已经在武汉市经开区开始了运营,且其服务已覆盖武汉经开区、汉阳区等多个城区。值得思考的是“萝卜快跑”在提供便捷出行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具体可能涉及涉及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本文结合个别案例探讨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试图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一、案情介绍

 7月7日下午,有武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百度旗下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在武汉街头与行人相撞。7月8日,百度方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事故因车辆在绿灯亮起启动之际与一名闯红灯行人发生轻微接触,事故发生后我司第一时间配合警方处置,并陪同送医检查,目前正在医院进一步观察和休息。”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案例不在少数,例如: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名女子被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伤,之后不幸身亡,虽然有一名司机坐在方向盘后面,但是这辆车当时正处于自动控制模式;2021年上善若水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林文钦驾驶蔚来ES8汽车启用自动驾驶功能后,在沈海高速涵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终年31岁。

二、问题探讨

 结合当下的相关法律,尚无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专门规定,而是以多数政策性文件支持,存在对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数据保护法律方面的空白。2021年8月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_T 40429-2021)国家标准,将驾驶自动化功能分为了0-5级共6个级别,即0-2级的驾驶辅助与3-5级的自动驾驶。实践中的争议主要发生在L3级以上的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方面,法律责任的承担究竟如何处理一直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点。据此结合以上提到的相关案情,笔者认为在自动驾驶方面可能存在以下几种责任承担:

(一) 生产者责任

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因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而导致事故,生产者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例如,自动驾驶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交通信号、无法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等。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二)运营商责任

以“萝卜快跑”为例: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萝卜快跑”的运营商也面临着潜在的法律责任。毋庸置疑的是,运营商需要确保其服务的安全性,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可预见的风险。包括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软件更新及时,以及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当事故发生是由于运营商的疏忽或未能履行以上职责,会被认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用户责任

尽管自动驾驶技术减轻了用户的驾驶负担,但用户仍需遵守一定的使用规范。用户应当在系统提示时接管控制,遵循操作指南以确保系统的正确运行。如果用户滥用自动驾驶功能,如酒后使用自动驾驶模式,可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四)刑事责任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自动驾驶系统的行为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并可以证明是由于生产者或运营商的重大过失,可能会触发刑事责任。例如,如果发现生产者知道其系统存在致命缺陷但未采取措施修复,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综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民事责任方面,自动驾驶汽车首先触及到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事故由系统的技术缺陷引发,生产该自动驾驶系统的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自动驾驶系统本身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同时可借鉴域外经验,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在域外,德国已经通过修改《道路交通法》以及出台《自动驾驶法》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明确规定,即L3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驾驶人,L4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技术监督员,并且车辆只要获得官方认证或欧盟EC 型式认证,即可获得车牌上路。总之,"萝卜快跑"事故不仅是一个案例研究,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一个体现。通过这一案情,警醒我们自动驾驶汽车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三、法条检索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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