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期丨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卖家经营主体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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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下,随着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崛起,网络交易形式多种多样,有BtoC传统交易模式,也有CtoC定位于个人间交易的网站平台。买卖双方一旦发生欺诈类纠纷,BtoC卖家经营者的身份认定争议较小,但CtoC模式下,尤其是网络二手物品交易中的卖家经营者身份认定较难。本案的审理提供了网络二手物品交易中的卖家经营者身份认定的一种思路,有助于当事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权益的保护,同时规范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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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卖家
经营主体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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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宋某、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旨
出卖人在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从事具有持续性和营利性的销售行为,具有营利目的,应认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花粉儿平台系花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圃公司)旗下的闲置品交易平台。宋某系花粉儿平台的注册用户,昵称为“静默如初”。2016年10月7日,张某通过该平台向宋某购买品牌为Loropiana的方巾一条,花费925元。该网上交易于同年10月9日确认完成。2016年10月至11月的聊天记录显示“静默如初”曾向张某介绍涉案商品的货物来源、验货渠道。同年11月4日,张某向花圃公司客服投诉称其向宋某购买的上述商品系假货。2017年2月9日,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及花圃公司就涉案商品退一赔三。
二审另查明,用户“静默如初”曾在花粉儿平台上销售商品阿玛施大衣,售价900元,阿玛施皮毛一体大衣,售价4,000元,Maxmara 羊毛披肩,售价650元。该平台上卖家李珊珊曾售出同款阿玛施毛呢大衣,标价500元,阿玛施皮衣,标价3,000元;卖家ZHYI售出Maxmara披肩,标价630元。“静默如初”曾给予出售Maxmara披肩的卖家ZHYI“满意”评价,对阿玛施两件大衣作出系统默认好评。“静默如初”于2016年7月30日在花粉儿平台上注册,截至张某二审举证时,该用户收到评价共计196条。“静默如初”在与上诉人沟通记录中曾推送多款服装,并告知有其他顾客已通过微信拍走部分商品。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925元,张某同时退还涉案产品“Loropiana”方巾一件;二、驳回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33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33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2,775元;四、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应当遵守该法规定。在本案一审法院已认定宋某在涉案商品买卖关系中存在虚假陈述、欺诈上诉人,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宋某是否符合经营者身份,应否按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张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宋某自在花粉儿平台注册后一年多时间内已获得近200条交易评价,由此推断宋某的交易数量已不下百条,显然已超过在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结合宋某还向提出购买意向的张某另行推送其他多款服装及陈述另有销售渠道的事实,而且,宋某确有在同一平台低买高卖同一物品的行为,其在花粉儿平台上频繁地出售商品,显非偶然、少量地处置闲置物品。花粉儿平台仅是为二手闲置品交易提供中介信息服务,该平台并非注册用户规避法律约束规范经营行为之地,平台的性质也并非考量注册用户身份的必要因素。因此,宋某在花粉儿平台上买卖二手物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即系经营者。宋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时存在对货物来源、验货方式虚假陈述、欺诈张某的情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欺诈退一赔三的责任构成要件认定。张某要求宋某支付2,775元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花圃公司作为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者,无法定义务须对平台上的商品真伪承担鉴别责任,且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交易中存在过错,因此,张某要求花圃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遂作出前述生效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第五十五条
一审合议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闵纯、许培林、王玛娜
二审合议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丁慧、陈敏、许鹏飞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敏、王文静
责任编辑 / 牛晨光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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