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烹饪绝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5-06-16 01:2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法律常识普及#

  首席记者 杨为为 报道

  生活离不开油盐酱醋,做菜是很多人每天生活的一部分,但要想把菜做好却不容易。努力半生,偶见自己的“独门烹调绝技”变成白纸黑字印在别人主编的食谱上,你作何感想?从2005年3月起,田道华等10人陆续发现,某书上出现的许多菜品制作方法,与自己曾发表过的文章所表述的内容惊人的雷同。今年,该书主编及出版社被10人分别起诉至法院,作者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事情难以就此了结。由于法院在判决中称,菜肴的原料配方、制法、操作程序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田道华等3名作者昨日表示,他们将考虑提起上诉。

   非常事件

  烹饪书涉嫌“剽窃” 引发10起诉讼

  田道华是《四川烹饪》杂志的一名编辑,2005年,由某出版社出版的新书引起了他的注意。他发现,在这本名为《中式烹饪秘诀》(以下简称《秘诀》)的书中,《小米椒调味的技法》一文与自己写的《巧用米椒烹佳肴》惊人相似,而自己那篇文章早在两年前就发表在《四川烹饪》杂志上。

  “剽窃!”这个念头在田道华脑中一闪而过,后来发生的事印证了他的想法。随后,他的同事张先文也发现自己于2004年发表在《四川烹饪》杂志上的《蜂窝玉米的制作关键》一文内容也部分出现在该书中。不久后,山西人牛国平致电《四川烹饪》杂志,称自己当初发表在杂志上的《猪蹄筋的涨发及其烹调》等文内容出现在《秘诀》上,“内容大多雷同,只是变了个标题。”随后,越来越多曾在该杂志上发表过文章的作者开始“发飙”,矛头一致对准《秘诀》一书。

  据《四川烹饪》杂志社主编称,社里当时进行过调查,《秘诀》从《四川烹饪》上全文摘抄、部分改抄的文章多达32篇。如此多的内容被“克隆”到该书中,谁干的?杂志社经过多方打听,与《秘诀》一书主编李某取得联系。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今年3月,田道华等10名作者分别将《秘诀》的主编李某和负责出版工作的某出版社告到成都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成都中院受理了这10起案件。

  法院断案

  菜品制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今年4月18日起,10起案件在成都中院一一开庭审理。庭上情况如何?田道华一案很有代表性,其余案件过程大致相同。

  庭上,田道华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李某将自己《巧用米椒烹佳肴》一文抄袭在其主编的《秘诀》中,侵犯了自己应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出版社审查不严,应负相关责任。针对田道华的说法,出版社认为自己在《秘诀》的出版工作中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使该书侵权,出版社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田道华曾公开发表《巧用米椒烹佳肴》一文,依法对该文享有著作权,但田的文章由三部分组成:对菜肴特点的介绍、原料配方、操作程序。该菜肴的原料配方、用量及制法、操作程序记载在表述方式上并非由田道华独创,该文后两部分的表述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即使《秘诀》一文与田道华的文章在这两部分表述一致,也不构成对这部分的抄袭。但由于《秘诀》一文中的文字,与田道华文章中具有独创性的第一部分相比有391字相同或相似,所以《秘诀》一文应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李某未经田道华允许,擅自将其文章收录在自己所编书中,侵犯了田道华应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依据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对菜肴特点的介绍)字数计算。此外,出版社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9月5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李某及出版社停止使用《巧用米椒烹佳肴》一文,赔偿田道华共1422元,并在《四川烹饪》杂志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据了解,其余9起案件除赔偿金额外,判决结果大致相同。

  案件延伸

  赢了官司 三作者还要告

  作为“抄袭门”的主角之一,《秘诀》主编李某对该案的结果有何看法?11月16日上午,记者按判决书上留下的电话与李某取得联系。“结果下来了?我不晓得。这件事一直是我的代理人在处理。”李某一再称自己不知道判决结果。

  据了解,10名作者于日前陆续拿到判决书。田道华、张先文、夏红萍3名作者表示,他们将提起上诉。是什么原因,让他们赢了官司还要告?昨日,记者来到《四川烹饪》杂志社,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赢了官司,比输了更难受。如果一道菜的制作方法算不上知识产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抄袭之风将愈演愈烈。”田道华说,法院的判决虽是依相关法律作出,但客观上却为抄袭菜品制法的人提供了依据。“哪个都可以抄,以后谁还敢把自己的‘独门绝技’亮出来?”同为《四川烹饪》编辑的张先文表示,他和田道华等将考虑上诉,直到打赢官司。正如《四川烹饪》主编王旭东所说:“这是一场餐饮界的战争。”

  关于菜品制法的“战争”还将继续,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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