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6-2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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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社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优待奖励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卫生计生委   
                                                                    合肥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中有关优待奖励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帮助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照顾优惠,提升其家庭发展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项目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该奖励扶助是指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省财政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合肥市在国家、省统一标准基础上,所有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长效绝育措施奖励

1.市区农业户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夫妻在规定时间内自觉

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每户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500元,其中市

级财政承担1500元,区(开发区)财政承担2000元。

2.全市农业户籍依法生育的非双女户夫妻在规定时间内自

觉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每户发放一次性奖励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1.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项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励金。

2.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项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时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励金。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时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1.紧急慰藉制度:对当年度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

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2.特扶家庭慰问制度: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利用市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每年给每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是指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残疾,该夫妻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对象发放480元的抚慰金。

3.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

亡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三.项目对象资格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长效绝育措施奖励

1.双女绝育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

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妇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

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2.非双女绝育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

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妇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

生,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三)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1.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计划生育退休

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2.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或城市无单位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项目资金

(一)资金筹措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中央与省承担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长效绝育奖励其中双女绝育户每户市财政承担1500元,区、开发区以下财政承担2000元;非双女绝育户每户市财政承担600元。

2.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实际发放报表拨付、结算。

3.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和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区、开发区由市财政和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四县一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二)资金发放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行统一确认,统一发放。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8月31日前,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市财政承担的资金5月底之前拨付到位。长效绝育奖励金实行即时确认,即时发放。在绝育奖励对象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绝育奖励金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绝育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的资金每年分两次(5月、11月)拨付到位。

2.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和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开发区)卫计委(局)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卫计委(局)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三)资金管理

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严禁用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网址: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1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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