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海外务工 无法照顾孩子 监护权委托给奶奶 让爱不缺席
如何在孩子面前维护父母权威 #生活技巧# #家庭关系处理#
近期,和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06年10月,刘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下了可爱的女儿萱萱,一家人其乐融融,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之中。随着萱萱的一天天长大,爸爸妈妈为了给她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去国外打拼,将萱萱留给奶奶照顾。可是,遇到萱萱有个头疼脑热上医院、学校老师让父母签字的情况时,孩子的哭闹都会让奶奶沉思良久。为了萱萱的身心健康,奶奶将萱萱父母诉至和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萱萱的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孩子父母,了解到二人因工作繁忙无法定期回国照顾孩子,确实疏于对孩子的情感关心。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剥夺抚养权的情形,不适合以约定由奶奶抚养的方式消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考虑到萱萱的情况需要有监护权利的人在旁照顾,维护萱萱的合法权益,为萱萱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事项,故承办法官依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萱萱父母阐明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提出以委托监护方式化解目前困境的建议。最终,萱萱父母、奶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萱萱年满18周岁前的全部监护职权,均委托给奶奶,别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本案是通过委托监护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当前人们生活方式和抚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的大环境下,监护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也越来越复杂。本案以委托监护的方式明确监护职责的具体履行,既避免了未成年人陷入无人监护的实际困境,也避免了监护人及受委托行使监护职权的人在监护职责上的推诿无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寻求了一条化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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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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