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7-0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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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永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金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循环利用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性质属改建变更,项目代码:2306-451324-04-05-599787,建设地点位于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大蚕林场,租赁金秀瑶族自治县恒泰垃圾处理场管理房西面140米处现有厂区地块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2′11.870″,北纬24°08′46.117″。 项目占地3596平方米 , 建  设一条年产9000吨生物质(生活垃圾)燃料棒生产线,项目主要工程组成是生产区(为封闭式厂房)、污水处理区、成品区和办公生活区等。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43%。

该项目于2023年7月5日获得的《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循环利用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来环审〔2023〕187号),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内容: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由“一次碎浆-脱水-二次破碎-分选-三次破碎-四次破碎-电热风干-搅拌-成型-成品”改为“一次碎浆-脱水-二次破碎-分选-三次破碎-四次破碎-燃生物质锅炉烘干-搅拌-成型-成品”;生产车间新增燃生物质锅炉(干燥能力为6t/h);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为“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排放”。

项目选址位于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大蚕林场(租赁金秀瑶族自治县恒泰垃圾处理场现有厂区),不涉及生态环境敏感范围。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程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认真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此次施工期较短,无土建工程,主要对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改建,施工中应采取场地定时清扫、加强洒水降尘等综合措施减轻扬尘影响。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降噪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可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应及时运往相关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由桐木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生产废气、烘干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恶臭。生产废气须经“集气罩+生物除臭剂喷淋塔+15m排气筒(DA001)”处理,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以及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引风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DA002)”处理后,确保废气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项目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在原料仓和生产设备上方设置的空间雾化降尘除臭装置进行处理。项目污水处理站通过采取各处理池加盖密闭,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加强周边绿化建设,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经收集进入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经厌氧池+调节池+厌氧塔+水解酸化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后,采用“A/A/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处理,最后流经沉淀池、消毒池排出工艺主体,部分回用于生产设备清洗及地面冲洗,剩余部分运至金秀瑶族自治县新艺污水处理厂(桐木镇污水处理厂)委托其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原料分选废料、废水处理污泥和生活垃圾。原料分选废料主要成分为铁及建筑垃圾等,经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能综合利用的废料外售废旧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剩余不能利用的,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对于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定期清掏后直接作为填充成型原料综合利用。对于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场内设置的垃圾桶收集后作为本项目的原料进行综合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分选机、成型机、风机和水泵等设备,均安装在封闭式厂房内。项目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基础减振、润滑零件和厂房隔离等措施,确保项目北面及东面、西面与南面厂界外噪声排放分别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声环境功能区类别4和类别2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项目在施工和营运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时,你公司应当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金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来宾市金秀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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