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25-07-06 12:28

垃圾焚烧发电是处理厨余垃圾的有效方式之一。 #生活常识# #垃圾分类知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我厅批准立项,广西环保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标准编号如下:

《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DBJ/T45-185-2025)

以上标准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6日

《广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指南》

总 则

1.0.1 为规范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应用技术,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方便作业、经济合理,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

1.0.3 本指南仅对指南内的技术工艺路线提出指导要求,飞灰处理行业有新的工艺技术可及时纳入本指南。

1.0.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应用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3.0.1 飞灰处理项目应根据后续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

3.0.2 飞灰处理项目作为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建设时,应与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0.3 飞灰处理项目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最终选定的场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3.0.4 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

3.0.5 飞灰处理设施应设置检修期间收集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3.0.6 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工艺过程。

3.0.7 飞灰处理过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规定的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3.0.8 飞灰处理产物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的有关规定。飞灰处理产物作为产品时,应符合现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的有关规定。

3.0.9 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处理过程的烟气净化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在线显示烟气的排放参数;宜设置碳排放监测设备。

3.0.10 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0.11 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处理过程的烟囱高度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

3.0.12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宜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水 洗

5.0.1飞灰水洗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 的有关规定。水洗工艺流程应包括飞灰接收与贮存、飞灰洗脱、水洗液净化、蒸发分盐等过程。

5.0.2飞灰水洗反应过程应使飞灰中的可溶性盐充分溶解且防止灰浆沉淀,宜根据水洗飞灰的指标控制要求配置多级水洗,且宜采用逆流方式。

5.0.3水洗反应设施宜具备进水量、混合反应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水洗工艺应确定最经济的水灰比,并确保氯离子的去除。水洗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以干基计含量应不超过2%,宜低于1%。

5.0.4水洗工艺作为预处理手段,水洗后的产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的有关规定。

5.0.5水洗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 规定的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低温热分解

6.0.1低温热分解技术工艺流程应包含供料受料、低温热分解、废气处理。

6.0.2 低温热分解技术温度宜控制在350℃~450℃,热解过程中宜通入N2或者惰性气体,保持热解炉内O2 浓度应低于1%。低温热分解的加热时间宜大于等于30min。

6.0.3 低温热分解的产物应检验重金属的含量变化和稳定性,在处置前宜进行重金属的稳定化或者分离,并应满足最终产品的环保性能要求。

6.0.4 飞灰经过低温热分解后宜降温至80℃以下再排出,降温过程宜回收能量再利用。

6.0.5 低温热分解过程宜在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地进行,所需的热源宜优先采用焚烧系统的余热,不足部分宜采用电加热。

6.0.6 飞灰通过低温热分解处理后,产品经过检验,可作为水泥原料、陶粒原料、路基材料、路面砖骨料等非结构性材料加以利用,不得用于烧结砖生产。

6.0.7 低温热分解后的飞灰产物再利用时,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以干基计不应超过2%,不宜大于1%。

6.0.8 低温热分解技术处理后的产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残留的总量以飞灰干重计不应超过50 ng-TEQ/kg。

高温烧结

7.0.1高温烧结工艺流程应包含混料给料、烧结窑、烟气处理。

7.0.2烧结炉窑运行过程中,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不应有有害气体逸出。烧结炉窑必须有烟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烟气应经预除尘器除尘,将出窑烟气携带的粉尘捕集至烧结炉窑再次烧结。

7.0.3高温烧结应根据入厂飞灰的特性和入窑飞灰的要求,对飞灰进行配比、混合等预处理。预处理后的飞灰应具备下列特性:

1理化性质应均匀,烧结炉窑运行工况应连续稳定;

2应满足飞灰处置企业设施进行输送、投加的要求。

7.0.4飞灰烧结应采用预热、干燥、烧结功能一体化的窑炉,预热、干燥、烧结各工序应配备在线监控设备;应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对窑内温度、压力、窑尾烟气量、温度和含氧量的监控。

7.0.5高温烧结应配备专门的贮仓储存烟气净化系统用于捕集窑灰。窑灰应经酸洗后再利用或无害化,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7.0.6飞灰烧结产物的管理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 的有关规定。

高温熔融

8.0.1高温熔融工艺流程应包含给料混料系统、高温熔融、烟气处理。

8.0.2高温熔融应根据玻璃化处理技术特点和焚烧飞灰理化特性,对飞灰和辅料进行科学配伍。

8.0.3飞灰高温熔融玻璃化产物中玻璃体含量、酸溶失率、环境安全质量要求与应用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GB/T 41015的限值规定。

8.0.4高温熔融废气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的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具备处理条件的情况下,高温熔融废气也可引入垃圾焚烧炉配套的烟气净化系统处理,但不得影响烟气净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8.0.5飞灰熔融产生玻璃化产物中二噁英类残留的总量以飞灰干重计不应超过50ng-TEQ/kg。

8.0.6飞灰熔融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以干基计含量不应超过2%,不宜大于1%。

8.0.7飞灰熔融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GB/T 41015的有关规定。

8.0.8飞灰熔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飞灰应收集后重新进入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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