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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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05-20生效日期:1988-10-01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 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
3、条 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第二章 各级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 全国中心的职责 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
4、构的管理; 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 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 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 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 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
5、调和仲裁; 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第七条 地区中心的职责 一、地区中心是全国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全国中心委托,代表全国中心负责对本地地区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建立中心备件库,负责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四、负责生产企业投保的初审; 五、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六、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七、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八条 省级中心的职责 一、由全国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6、,计划单列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务的管理服务性机构; 二、在全国中心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负责本省维修服务网的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维修服务工作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技术指导; 五、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建立备件库,负责维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初审; 八、负责本省维修网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十、负责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
7、理用户意见; 十二、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第三章 维修企业入网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维修企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的现有维修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 一、承认《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接受全国中心及所在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有专职维修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备的维修场地、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 凡要求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须自愿提供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审批。 第十
8、一条 经批准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其原单位名称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下称维修服务站)必须悬挂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的标牌,作为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标志、维修项目和范围的标志、用户选定投保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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