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办法 (2025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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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及助后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担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诚正楼535。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班级成立由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程度,并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表现,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须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月生活费用、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地域状况和家庭是否遭遇变故等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 A 级、B 级和 C 级三个等级。
(一)A 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父母双方亡故或残疾,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3.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4.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5.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学生,很少或无经济来源;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B 级:家庭经济困难。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的;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且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高额费用;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三)C 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一般经济困难: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并缺少经济来源的;
2.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的;
3.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主动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的,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二)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在校外租房者;
(三)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九月进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协同完成好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校生于新学年开学前,如实填写《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各项资料,提交认定申请。同时向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交《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确认无误后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提交。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给出每位申请学生的认定等级。辅导员录入“资助信息系统”,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申请学生信息的隐私。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及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及时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认定结果录入“资助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结果返回各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将认定结果反馈相关学生,完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协助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有如下情况的,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集中认定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后,本人应及时告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尽快告知学院和学校,以便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合理配置资助资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具体包括:
(一)档案材料
1.《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佐证材料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2)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4)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病的,应提交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有助于说明自身情况的证明材料。
4.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会议纪要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及收到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可以申请各项奖学金和助学金,优先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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