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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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收藏多年来一直火热
然而,一时“看走眼”
48.8万元的“古董床”
便从“外婆传下的百年古董”
变成了“机械加工的现代货”
这钱财损失如何挽回?
案情再回溯
2020年10月,原告黄某准备租房,到被告徐某处看房时,发现徐某处有张“古床”。黄某对这张“古床”非常感兴趣,之后多次到徐某处询问并查看“古床”。徐某向黄某介绍称,这张“古床”是从妻子的外婆那一代传下来的,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黄某认为自身有多年辨别古玩的经验,且双方一致认为该“古床”为红木材质,所以并未找专业人士进行鉴别。经过双方协商,徐某以48.8万的价格将“古床”出售给了黄某。
后来,黄某经专业人士提醒,该“古床”可能并非古董。黄某认为,徐某以虚构事实、欺诈等手段让自己购买了所谓的“古床”,且购买价格远高于该家具实际的市场价格,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徐某返还自己家具款48.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
同时,黄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床的年代及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床为亚花梨木,系采用现代机械加工制作的产品,制作年份最多不会超过三十年,价值为8万元。
审理定分争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确实存在向原告介绍“案涉床是祖上传下来的,有一百多年历史”的陈述,可以推定双方在交易商谈过程中被告对案涉床的年代等信息亦存在这类不当介绍、误导性宣传等行为。后原告基于购买古床的本意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关系,作出以48.8万元购买案涉床的意思表示,系对合同标的产生重大误解,使自己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
同时,原告本意为购买古床,但经鉴定,被告交付的案涉床实际为现代机械加工制作的产品,制作年份最多不超过三十年,且价值仅为8万元,远低于原告购买价,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交易原则,对原告显失公平。
因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
江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购床款48.8万元,同时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亚花梨木床交付给被告徐某,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前古玩交易中,卖方并不一定遵循过去“不保真”的传统,反而可能会积极地对物品的材质、年代等做出保证或承诺,对买方的购买行为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当事后证明卖方存在故意的虚假陈述时,就违背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保真”“不退货”等古玩交易的“行规”也不再适用。当保证或承诺的内容已构成合同主要内容时,便可能使买方产生重大误解,买方可要求撤销合同。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古玩爱好者,在交易古玩时,除了依靠自身认知能力外,也需要采取向专业人士咨询等方式,通过对交易商品进行更仔细的鉴赏分析,来判断物品的内在品质、实际价值等,而后再决定是否交易,以免一时大意造成自己无法承担的后果。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祖传古床”变“现代工艺品”?古玩交易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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