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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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见表1、表2)
表 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
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温度 冬季 ℃
>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26
<28
-
相对湿度 %
40~60
-
-
风速 m/s
≤0.3
≤0.3
-
二氧化碳 %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 mg/m3
≤5
≤5
≤10
甲醛 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 mg/m3
≤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 cfu/m3
≤1000
≤1500
≤2500
b.沉降法 个/皿
≤10
≤10
≤30
台面照度 lx
≥100
≥100
≥100
噪声 dB(A)
≤45
≤55
-
新风量 m3
≥30
-
床位占地面积 m2/人
≥7
≥7
≥4
表 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个/50 cm2
致病菌
个/50 cm2
茶具
毛巾和床上卧具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5cfu/mL
<200cfu/25 cm2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 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符合表 2 规定。
3.2.4 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 规定。
3.2.5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 2 规定。
3.2.6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 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 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 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 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 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 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 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 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 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 1/5~1/8为宜。
3.3.3 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 8~15 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 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 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 10~25 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 1.2m高的墙裙宜应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 旅店必须设有消毒间。
3.3.5 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 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 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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