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患上痴呆的老父亲要跟我分房产······丨审判理念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5-08-30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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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以案说法的 上海松江法院 上海

文字来源:佘山法庭 谢天宇

卷首语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为积极贯彻落实最高院相关精神,松江法院于2024年起在全院范围内持续开展“审判理念现代化大实践大讨论”典型案事例评选活动,以充分激发全院干警工作热情、在诉讼全流程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进一步开展好2025年度评选活动,发挥好优秀案事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活动影响力与实效性,官微将从参选案事例中选取典型进行集中展示,提高宣传效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人终将老去,当你走到彼时,因疾病等渐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为自己发声时,希望如何被照顾、被监护?

而作为亲人,当被指定为失能、失智老人监护人,意味着对老人生活及其名下财产的“掌控”还是更多的“责任”?如何才能真正成为一位合格的“监护人”?

这些不仅是许多老人的,更是整个社会的困惑。

近日,松江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监护人要求分割处理被监护人与其他监护人共有财产的案件,法院该如何把亲人间的道理与法理说清?

2022年3月,家住黄浦区的老王父女遇上拆迁,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按份共有了一套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某房产,父亲老王除房产外,还于2023年入账房屋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原本其乐融融的家庭,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变了样——老王患上血管性痴呆,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再婚妻子任女士作为配偶,被指定为监护人。

案情简图

谁承想才过了一年,女儿小王却收到了来自患病父亲的一纸诉状。细看才知,原来任女士作为老王的法定代理人,向松江法院起诉了小王,要求分割老王与她共有的那套房产。小王很生气,当庭抗辩不同意分割,并提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父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任女士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本起诉讼处分父亲名下财产,显然并非有利于父亲的利益。审理中,小王还向其他法院申请撤销任女士监护人资格。该案审理中,发现任女士在过去一年中,有转移老王账上110余万元款项的嫌疑,最终将老王的监护人变更为任女士和小王共同监护。据此,小王认为任女士此次诉讼,同样也不是在为老王的利益考虑,而是又一次盯上了财产。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妻子任女士与女儿小王基于共同监护人资格取得了共同法定代理人资格。本案中,存在两代理人意思不一致且利益冲突的情形,但从后续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认为应赋予任女士单独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女儿小王提起分割共有物诉讼的资格。

法官看望当事人老王

对于要求分割按份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宜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径行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而应优先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考察,考察是否遵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本案中,父亲老王的账户已于2023年入账房屋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仅一年时间,老王也无其他重大医疗需求,任女士并未充分举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有切实之需。

最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任女士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小王事后赠送的锦旗

谢天宇

佘山法庭

三级法官

与未成年人不同,成年被监护人往往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渐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应当尽职尽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财产,亦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治疗、康复、保健等。

01

财产共有的形式有哪几种?想要分割又有哪些相应的要求?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的第八章对共有进行了规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案涉房产的共有形式属于按份共有。共有财产需要分割财产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则应满足“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条件时,方能请求分割。

02

当监护人要求“即时分割”,被监护人利益如何保护?

对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监护人之一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代表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虽然共有人没有约定,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的“处分”,其性质应为导致被监护人财产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分割、买卖等,监护人之一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分割案涉房产,属于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本案不宜对案涉房产径行分割,而应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考察是否遵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原告是否能充分举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有切实之需。

03

共同监护时,如何最大化保障被监护人利益?

对于存在共同监护的情形,共同监护制度能够分化监护职能,从而促进各监护人之间的优势互补,且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财产职责,涉及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管理等,故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置,各监护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全面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任一监护人均不得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更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却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考量,家庭成员更应以平等、友善、诚信为基础构建和谐家庭氛围,共同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式,保障其人身和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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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佘山法庭

责任编辑:董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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