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业的归专业,让法律的归法律,让常识回归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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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鹿邑轮毂案二审于2020年11月18日、19日由周口中院在鹿邑县法院开庭审理。首先要感谢河南周口法院在目前二审普遍不开庭的现实中,二审开庭审理,并给予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较为充分的上诉权和辩护权。感谢二审合议庭成员两天的辛苦工作。对于鹿邑县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的错误,以及二审出庭检察院表达的观点,作为辩护人、法律人、正常人我想说:让专业的归专业,法律的归法律,常识的回归常识!
本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再到一审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审法院都认为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是需要鉴定的,也在多次试图找鉴定机构意图鉴定,但是因为二手轮毂的质量目前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做够做出鉴定,并出具了不能够做出鉴定的情况说明。一审法院判决最终认为:“通过常识即可判断,并非难以确定,不需要进行伪劣产品鉴定。”一审判决17位被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600万;判处我的当事人马某磊有期徒刑2年,罚金23万。
一、二手轮毂是否有质量问题,是专业问题
被告人所在的企业作为二手轮毂翻新企业在国内是规模数一数二,有专业翻新人员,有翻新设备,在二手轮毂没有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没有国内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依照国际、国内通行检测方法翻新、检测出厂,一审法院和二审出庭检察员却以不需要质量鉴定,以“常识”判断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产品。二手翻新轮毂是否有质量问题绝对是个专业问题,专业问题就应该交给专业人员,就算没有鉴定机构能够鉴定,也应该找国内行业内人士作出相关说明。
本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再到一审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审法院都认为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是需要鉴定的,也在多次试图找鉴定机构意图鉴定,但是因为二手轮毂的质量目前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做够做出鉴定,并出具了不能够做出鉴定的情况说明。
二审出庭检察员在二审法庭调查、辩论环节中多次提到、问到多位被告人出厂时是否做检测、做哪些检测?有没做台架试验?又违反逻辑以二手轮毂来源途径是天津大爆炸废弃车辆、没有按照新品轮毂出厂要求做相关台架试验、包装上无翻新等字样便以“通过常识即可判断”认定二手轮毂存在安全隐患,为假冒伪劣产品。
以上问题。以上足以说明二手轮毂是否有质量问题,是专业问题,不是普通人通过肉眼、直觉可以感知的。
二、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是法律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其中“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冒充高档次;或是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将残次、废旧轮毂”翻新后,与假冒的轮毂盖、中心车标组装,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
本案没有组装行为,也没有冒充正品、新品销售。其一,该二手轮毂本就是原生产厂家依据授权生产销售的正品,正品只是强调该产品的源头,被告没有冒充正品,也没有冒充新品。淘宝网页商品详情介绍、微信聊天告知、巨大的价格差、简易且不一致的内外包装都不可能冒充。
民事诉讼中尚且讲究优势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裁判更是要求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对刑事证据的运用规则确定如下:证据确实充、充分,应当符合: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本案中最关键的证明二手翻新轮毂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是没有的。
其二,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二审出庭检察员以入罪的思路,只抓取有利入罪的“淘宝网页上有“原装、正品”字样”故意忽视“已经告知的微信聊天记录”“淘宝网页商品详情介绍”、“翻新轮毂价格只有全新轮毂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翻新轮毂简易内、外包装明显有别与全新轮毂的内外包装,认为被告人是将二手翻新轮毂以“新品”销售。
且检察员不考虑本案案发后,没有一家中间商、没有一个消费者联系退货、换货。
这些明显的合理怀疑不排除,二审出庭检察员就“模板式”说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三、常识应该是普通大众的常识,不应该是裁判者的常识
所谓常识,包括自然规律、公理公式、生活经验。一审法院、二审检察员凭借的常识指的就是生活经验。凭借他们的生活经验认为二手轮毂就是残次品,二手轮毂质量都是有问题,二手轮毂都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对于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将二手翻新轮毂以原装正品、新品销售”的依据仅仅是淘宝网页上有“原装、正品”字样,而不考虑被告在在淘宝网页的商品属性中标明“翻新件、拆车件”;不考虑报告已通过微信等途径告知是“拆车件、翻新件”;不考虑被告销售的主要对象是熟知轮毂的同行4S店、汽车修理厂;不考虑翻新轮毂的销售价格只有全新轮毂价格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考虑二手翻新轮毂简易的产品包装明显和新品包装不一样这些客观事实,直接认定被告是将二手翻新轮毂以新品销售。
试问这样的“常识”是谁的常识?是否是一般消费者的常识?
二手轮毂有新车拆车的、有使用年限不等拆车的、有因为表面有擦痕而回收的、也有完全因为款式样式不符合消费者审美观而更换的轮毂。作为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新品的判断,最初都是通过商品的外观、包装、价格、介绍以及购买该商品的具体地点等途径来衡量和判断。这些轮毂以稍有理性消费者的常识判断也很难认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产品。
且安全隐患不等于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也是常识。试问:家里使用的煤气灶、燃气灶等电器没有安全隐患吗?能认定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吗?且该公司二手翻新轮毂没有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
二审出庭检察员以所谓的“常识”二字就认定二手翻新轮毂为假冒伪劣产品,不鉴定,不需要鉴定就可以以“常识判断”。这是典型的依“裁判者常识”入罪,主观入罪,和“莫须有”没有区别。一审法院和二审出庭检察员违背罪行法定,以“常识”认定二手翻新轮毂为假冒伪劣产品。这种主观入罪不仅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和党中央的“依法治国”“保护民营企业”的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当今社会专业分工细化,专业界限明显,尊重专业就是尊重知识,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尊重专业、不僭越、不贬低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常识,而常识应该是大众的常识,是行为时最普通的大众所具有的常识,而不仅仅是裁判者的常识。否则,依据裁判者的常识的判决是难以达到刑法惩罚的目的和效果,反而更会导致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在本案中,一审这样的判决不仅仅是打击了这17名被告,毁灭了17个家庭,否定了二手轮毂翻新的整个行业,破坏了二手行业的市场规律,打击了当下中国二手行业经济。
最后,再次感谢周口法院二审合议庭法官,连续两天开庭,第二天的开庭直到晚上接近12点才结束。由于降温,一到车站瞬间觉得冻得哆嗦,希望鹿邑的冬天早点过去,17名被告人的冬天早点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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