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法律问题,如股权争议,可能涉及《公司法》 #生活知识# #法律咨询#
某顾问单位(下称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宿舍,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对宿舍进行了装修。员工入住后因提出窗锁损坏严重,行政、安保部均对窗锁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多次向业主提出维修申请,但至今未进行维修。后,公司某员工宿舍物品被盗。员工多次与公司沟通物品失窃一事,员工认为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宿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希望公司为其损失的财物予以一定的补偿。现公司咨询律师:
1.员工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财物被盗,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因宿舍管理确实存在漏洞,如有些窗户上无锁扣,公司未明示员工须注意保管个人物品等,是否为未尽到告知义务?
2.业主是否就此事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
3.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公司会增加哪些管理风险,需要履行何种义务?
4.如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财物被盗的过程中发生了肢体接触或人身伤害,在法律上是否将这种情况视为工伤(类似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信息,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律师的实务经验,对此提供了以下意见:
一、责任的分析与认定
【公司的责任】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承租的宿舍提供给员工使用,则公司就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应当对宿舍的管理与安全问题负责。同时公司实际上亦有《宿舍管理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参考该制度第4.5条,“ 爱护公共物品及设施,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及直接主管汇报。”以及第4.11条,“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宿舍内检查安全隐患。”可知,若宿舍财物、安全等方面发生问题,员工应当及时直接向公司反映,公司须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基于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同时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对宿舍进行了装修,公司完全是为了为员工提供福利性的住房与较为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故,公司只须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否则将会造成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在一般的注意义务情况下,即便是出现安保问题、未尽到告知义务等而引起员工宿舍内财物被盗,只有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入住后,提出窗锁损坏严重,且经行政部和安保部检查证实了这一情况,在业主未予及时修理的情况下,公司出于员工居住安全的考虑应当予以先行维修,事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之规定向业主张承担维修费用。同时《租赁合同》也规定了公司应当履行对宿舍楼内安全管理的义务。但是,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及时修缮却放任了窗锁损坏情况的持续,最终导致发生宿舍偷窃事故。根据实际情况与本律师实务经验来判断,认为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因管理漏洞未做好安保工作,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盗窃的机会,过错与失窃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向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诉诸至法院,公司是否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举证问题。首先,员工须承担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比如:曾多次向公司提出安全问题、目前窗锁损坏仍未得到修理等。前者取决于员工是否留存有书面证据或谈话录音,后者比较容易举证证明。但如果公司或业主已经及时修复了窗锁,员工无法证明窗锁损坏未得到修理,则公司未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企业人性化管理角度考虑,建议公司可以考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假设员工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并非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即使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但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对赔偿责任的分担具有一定的影响。如上文所述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只须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而员工自身应当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公司《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第3.8条,“……员工对其个人物品有保管义务,贵重物品和证件等应妥善保存,如有丢失,责任自负。”以及第4.3条,“禁止贵重物品及大笔现金留放宿舍,一旦遗失均由个人承担。”亦有相关规定。
假设公司具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员工有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比如:未锁门、随意摆放贵重物品以及现金等)则可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员工有过错或员工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因盗窃是第三方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直接侵权人盗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司作为宿舍管理方即使有重大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人不可能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比例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亦不能规定到如此细致之处,除了交通事故、医学事故等案件法院可以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做为判决依据,而对于类似本案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与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宿舍,如前所述不仅可看作为管理方,并且员工入住时填写了《住宿申请表》等书面文件,员工的财物存放于宿舍,还可以理解为双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参考我国司法实践保管合同失窃案例,在无偿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被保管人无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保管人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此外,在物业管理失窃赔偿案例中,作为有偿管理的物业方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更高,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其义务导致失窃的,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为20%左右。虽然本案性质与上述参考案例有所差别、实际案情亦不相同,但不论公司作为无偿的保管方还是管理方,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赔偿比例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本律师认为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可能为20%-70%左右的幅度范围,具体的赔偿比例以最终的法院判决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并非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以具体案情与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赔偿比例,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业主的责任】
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之间为房屋租赁关系,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可知,窗锁出现严重损坏的维修责任在于业主。然而,公司多次向业主提出的维修申请,却一直未得到维修,则业主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公司向员工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但同样需要举证证明公司曾向业主提出过维修要求,如公司具有充分的书面证据或电话录音等,则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租赁合同》规定,甲方选派的物业管理对除宿舍楼以外的生活园区、公共区域负保安责任。如具有充分证据证明业主选派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犯罪分子创造了盗窃的机会(如保安擅自离岗、未按照规定进行巡逻等),则亦对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公司会增加哪些管理风险,需要履行何种义务?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旦向员工提供了集体宿舍,就应当负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如人身、财产安全,卫生、纪律管理等,应当预见与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或措施予以规范。如因安全隐患等问题,而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可能因具体情况与过错程度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建议公司应当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对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全面检查宿舍的设施情况及时与业主沟通反馈等。
三、关于是否为工伤的问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事故构成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前两个要素暂时姑且不论,工作原因是指履行与工作相关的内容,除公司保安在宿舍内执行安保任务外,在盗窃过程中发生的肢体冲突或人身伤害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公司所咨询的该情形不在法定工伤事故范围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01月01日起实施
【作者:谢恬,未经本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引用、发表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及谢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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