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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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 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工信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工信局: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厅
2013年8月30日
河北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是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经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公告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高效节能通风机、节能清水离心泵和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
第二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购买并安装已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企业。
第四条 补贴标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补标准按相关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给予补贴。
1.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2.高效节能通风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补贴标准(元/台)
离心通风机
1级
机号≥№10
机号×150
№5≤机号<№10
机号×130
机号<№5
机号×90
轴流通风机
1级
机号≥№10
机号×40
№5≤机号<№10
机号×30
机号<№5
机号×25
2级
机号≥№10
机号×35
№5≤机号<№10
机号×25
机号<№5
机号×20
3.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
产品类型
额定流量(m3/h)
补贴标准(元/kw)
单级单吸清水离心泵
≤300
30
>300
35
单级双吸清水离心泵
≤600
40
>600
45
多级清水离心泵
≤100
50
>100
55
4.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铁芯材料
补贴标准
(元/kVA)
油浸式
1级
非晶合金
30
电工钢带
20
2级
非晶合金
4
电工钢带
10
干式
1级
非晶合金
40
电工钢带
25
2级
非晶合金
6
电工钢带
15
第五条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六条 推广期限。按照国家要求,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三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对我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将预计推广量、资金需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省财政厅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在月度终了后5日内,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实际拨付情况及工信部门出具审核监督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直管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备案。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申报补贴时购买单位、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购买单位、企业的基本信息;
2.补贴类产品专用标识卡;
3.监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和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先行垫付至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安装单位、企业,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和资金需求情况(详见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审核并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本地区注册的单位或企业;
(二)补贴申请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
(三)购买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四)产品唯一编码与购买安装的产品是否一致;
(五)购买产品的发票日期是否在补贴期限内;
(六)产品销售网点是否经过国家公告。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局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及时把购买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监管核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要求对销售网点保存的资料进行核查,对消费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核查,对本地区生产企业的推广产品信息管控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协助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节能产品生产和一级销售企业进行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在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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