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29 13:37

垃圾站通常会定期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处理。 #生活知识# #日常生活# #日常生活习惯# #垃圾分类常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14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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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调查决定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8条】【第3款】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 余垃圾。
【第74条】【第3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 容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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