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哲学与生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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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与语用
[美]厄尼·勒坡尔 马修·斯通
日常对话是在对话者双方之间完成的。判断对话是否顺利完成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听话者是否理解了说话者的意图并带来相应的行动。在语言学中,说话者的意图和由此产生的行动被分为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一个是关于语言内容和使用规则的语义学研究,一个是关于言语行为和对言语行为解释活动的语用学研究。根据这种区分,我们关于语言的知识主要来自说话者的意图,考察说话者如何使用语言规则表达自己的意图。然而,我们知道,实际的言语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远远多于话语的内容和语言的规则。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注意到言语行为不同于一般思想表达的特殊性,试图用“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解释言语行为的重要特征。美国著名哲学家塞尔随后更加详细地讨论了各种言语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但这些研究似乎都没有涉及到听话者理解言语行为的条件,因而也就忽略了听话者对所接受到的话语内容的推论过程。
事实上,当我们听到某人说“递给我桌上的那本书”时,我们就可以由此推论,他是在提出一个要求,并能够理解他所要求的内容。而要理解说话者的话语,就需要我们知道说话者试图用这个话语内容所要表达的意图。语用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说话者表达的内容如何在当下的对话中达到刻意的作用。认识到这种作用,就包含了把说话者的话语和对话双方的合作目的及规范联系起来的推论。例如,听话者需要了解,只有在具体假定了说话者的目的和信念的条件下,说话者的话语才能被看作是一种合理的说法。而这些条件应当成为听话者赋予说话者的语用内容。
在刻画说话者的行为时,语用学需要对与语义学不同的推理过程使用不同的原则。语用学原则描述了有目的的行动、合作式的行为以及有策略的互动。这些原则需要能够刻画语义规则的随意性。同时,语用推理包含了整体的解释性推论。虽然语义学与语用学有所不同,但一般认为,无论出自何方,所有的内容在组织对话的过程中都起着相似的作用。例如,对话者有时进行对话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对某个实际问题的答案。对话者要想满足整个目的,同样也可以使用得到语义学上清晰说明的话语,或者是使用可以间接地决定答案的语用内容的话语。因此,语义学和语用学都相关于我们关于说话者意图交流的信息内容的直觉。有时,两者可以共同解释说话者以话语方式对谈话的贡献。
语义学与语用学的这种分工深藏于英国哲学家格莱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言外之意理论之中。根据这种理论,言外之意是指一种话语并非说话者明确说出但却可以从他说出的东西中推出的内容,只要假定他的话语本身属于对话语境中有理性的内容。虽然后来的研究对这个理论有了一些新的扩展,但基本精神仍然坚持的是格莱斯对语义与语用的区分,包括对语义知识的轻描淡写地刻画和对语用推理的系统描述,以及对话语在推进对话者谈话目的中所起作用的同等重要的说明。对语义学和语用学的这种公认的理解,不断提供一种关于语言和行动的常识观点。而这种观点的诱人之处就在于,它能够以简单有力的方式去说明语境中的话语解释。但同样令人疑惑的是,格莱斯的理论是否能够正确地解释超出了真值条件的话语解释。或许,真值条件语义学并不能穷尽说明语言规则,开放的解释推理也并不拥有优先的理性。话语在构成对话的过程中毕竟是起到各种不同的作用。这些因素都表明了简单地区分语义与语用对于理解对话并非是完全适合的。由此表明,格莱斯理论的论据和解释性作用以及随后的理论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里的问题在于,一切所谓言外之意是否都是由对话者一方的开放性解释推论引发出来的。
在许多情况中,说话者看上去是通过语言手段表达了额外的意义,而这些语言手段能够使他表明他意图说出的内容。例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用客气的方式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图。但这种表达的效果却是因说话者使用语言的不同规则而各不相同的。这里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了理性本身。事实上,某些语言特征(例如词汇、时态、外形、语调等)就使得说话者所能从事的话语方式变得更为稀松平常了,比如,讲故事、列单据、给证据、做比较、提建议、改错误等,而且使得代表所选择的解释的话语方式也变得更为稀松平常了。
当然,并非所有的推论都是由语言的约定所引导的,有些则是需要在听话者那里得到创造性的、富有成效的推论,特别是在讽刺、挖苦、隐喻、笑话、暗示等情形中。由于这些情形并没有包含约定,但仍然可以产生说话者希望得到的效果,因此不少语言学家就把它们归结为言外之意。但这个观点受到了挑战。因为富于形容性的话语包含了各种策略,它们使得我们探索交往行动中不同方面的想象之物,以不同方式体会我们在探索中所发现的各种事物。这些策略并非是对理性原则的不同应用,而说话者通过这些解释性实践以及通过这样一些期望所得到的内容,也并非在格莱斯意义上可以得到推断。特别是,我们应当把非字面的说法看作是对听话者提出了一种邀约,使得思想按照某种方式对话语本身产生想象的结果,并能够感受到思想所提供的洞见。这里所包含的思想是变化多样的。例如,讽刺就是一种永无止境的邀约,使得我们可以探索话语的通常含义,把它看作是对谈话意义的颠倒。
我们可以承认说话者诉求的是我们可以理解的意向活动,但我们对说话者的理解通常是通过回忆而呈现的,来自于他们的话语所产生的洞见。我们所从事的应当是话语本身,而不是格莱斯所提供的其他方式。这一过程是无法用关于说话者意图的直接推理加以刻画的。
(厄尼·勒坡尔美国著名哲学家,罗格斯大学哲学系教授,罗格斯大学认知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在语言哲学、哲学逻辑、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论著,主要著作有:《意义与论证》(2013)、《意义、心灵与物质》(2011)、《语言转向自身》(2007)、《戴维森的真理理论语义学》(2007)、《戴维森:真理、意义与心灵合理性》(2005)等。)
(马修·斯通 美国哲学家、认知科学家,1998年在美国宾州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获哲学博士,后长期在罗格斯大学认知科学研究中心任教,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和德国波兹坦大学担任客座教授。他主要从事人—人和人—机对话中的意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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