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发布时间:2026-01-0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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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律师解答: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律师补充: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如何处理?

一、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2、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

3、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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