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换借条与借新还旧无本质区别

发布时间:2024-11-20 19:40

校园趣事16:图书馆借书,同学把借条放反了,管理员一脸疑惑地问:‘你是要还书还是借书?’ #生活乐趣# #日常生活趣事# #日常生活笑话# #校园趣事大全#

  日常生活中,因到期欠款无法收回,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找人担保,并重新立据,以借条换欠条。但诉至法院,担保人常辩称不知道“换据”事实,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张免责。“换据”行为是否构成“借新还旧”成为司法实践认定难点。 

  通说认为,“借新还旧”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盘活信贷资产,对于无力归还的到期贷款,向借款人发放新贷以偿还旧贷的一种债权保全措施。因并未增加新的贷款规模,新贷的发生与旧贷的消灭均只是表征而已,主要变化在于借贷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由于该合意往往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掩盖了借款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为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保证人的合理信赖遭受不公侵害,“或有债务”变成“既然债务”,司法解释采用衡平主义,遵循诚实信用和不加重保证人负担原则,明确赋予债权人负有披露主合同“借新还旧”事实的法定义务及相应证明后果,否则保证人免责。 

  笔者认为,“换据”行为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借新还旧”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没有本质区别,符合金融借款保证合同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欠条债务始终存在,并未因“换据”彻底灭失。无论欠条还是借条,均是人们日常交易中固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形式载体。两者在案件中反映的基础法律关系虽有所不同,承载的却是同一笔债务,该债务并不因载体外观形式的变化而有所差异。换句话说,诉争借条仅是既往欠条在还款期限上的延续,属于“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与“借新还旧”具有同质性。 

  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掩盖了债务性质,致使保证人对风险预期评估不足。借条面向未来,欠条着眼现在,这是通常情形下两者所载债务性质的差别。借条立据时,债务即将发生但尚未发生,反映的唯一法律关系就是借贷;而欠条立据时,债务一般已经存在,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未能即时履行罢了,反映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除借贷外,还包括买卖、租赁、侵权等其他一切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关系。换言之,欠条仅是一张债权凭证。可见,相较于借条而言,欠条蕴含的内容更为隐蔽,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风险更大。因为立据时,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足、信誉度下降、资产减少等情势或成事实。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对于逾期债务,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再次立据,以借条形式重新确认欠条内容,这样既便于获取担保,也变相延长了诉讼时效,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此与“借新还旧”的行为后果并无不同。 

  综上,“换据”行为折射出债权人主观并非善意。借款肯定系欠款,但欠款并非一定是借款。司法实践中,以欠条保全借贷关系的现象虽时有发生,但以借条保全欠款债务的行为却明显违背常理。对于“借新还旧”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凡债务人先后两次向同一债权人立据负债,第一次没有保证人或有保证人,但第二次增加保证人或增加新保证人的,立据目的或用途又正是用于偿还或变相偿还(确认)第一次立据债务的,那么在新增保证人对保证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即需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第一次立据事实或第二次立据用途是明知或应知的,否则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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