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12-2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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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实施通过对中国禁运的决议》,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全面封锁和禁运,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在对外贸易上遇到了严重困难。于是全国开始大建工厂,自立自强。新中国第一批女工人就是这个时候,从纺织厂里走了出来。自此,工作的大门为女人们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原来女人除了生孩子做家务以外,还可以当女司机、女工人、女兵、女技术员……有了工作的女人,就有了养活自己的能力,从此不必再事事依附男人,有了真正的自由。

从电脑打字员、文员、会计,进化到设计师、编辑、程序员、运营……时代发展越快,职业女性的文化水平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人工智能时代的女性,实现了职场上的男女平等,实现了真正的独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做自己喜欢做的事。

从中国第一批女工人通过劳动获得对应等价的劳动报酬至今已接近一百年,在这百年间,女性在各行各业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光芒,然而,当一部分女性组建家庭后,会将生活重心的部分或全部倾注到家庭中,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放弃社会劳动。

笔者根据这一社会现象,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公开的生效判决进行统计梳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为检索关键词,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的最近一年,全国范围内共检索案例16篇,笔者结合该案例,浅析民法典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历史沿革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对比新旧条文可以看出,民法典扩大了家务劳动价值的适用范围,原先仅有在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现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并增加了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兜底规定,意在肯定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定义与理解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础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的利他行为,使得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

法律条文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项作为承担义务较多一方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情形,也列了“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字句意指法条无法通过枚举法穷尽表述所有情形,只要是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之列。家务劳动还应当包括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采买购物、安排接送子女兴趣班、探望亲属、人情往来等遍布在生活方方面面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的琐事。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此处讨论的家务劳动应当是高度凝结了抽象劳动和部分具体劳动的集合,它所创造的价值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受益者相对而言就是家庭资源的集权者,他们也倾向于忽视该部分抽象劳动的价值。

三、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时间条件

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应当以离婚为基础且仅限在离婚时提出,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据此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辽0504民初530号一案,法院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不予受理该项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被告于2022年11月29日离婚,而本案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此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受理。——(2023)辽0504民初530号】

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京01民终813号一案中,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审查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另一方向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支付补偿款5000元的判项。

【本案中,刘某1因肢体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刘某2对其照顾长达十年,在此期间刘某2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刘某1应当给予补偿,但是考虑到刘某1的支付能力,法院酌情判定刘某1支付补偿款5000元。——(2023)京01民终813号】

四、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协议不成诉讼离婚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责任。但由上所述家务劳动具有抽象性、无形性等特质,且家庭生活中缺乏了解、缺乏搜集证据的意识,实践中往往举证较难。当事人可通过几种方式进行举证,比如家庭监控画面截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出具的证人证言、相关医院就诊材料对照料老年人的证明;网购平台记录、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的证明。

笔者认为,法不外乎情,一个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成员不可能不留下生活的痕迹,故关于家务劳动的举证程度只需达到让法官内心确信即可,还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陈述,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如一方全职在家、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等情形,可推定全职在家一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

五、家务劳动补偿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双方无法就经济补偿意见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从本文参照的已有判例来看,不同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差异较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繁杂程度、因照顾家庭而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等因素以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来确定,法官在个案中审查婚姻存续时间、分居时间、健康状况、具体年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情节进行利益权衡,以及一方更多地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务劳动,而引起自身人力资本受到不同程度减损以及从事市场劳动获得收入的能力下降,故法官还应考量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这种损失应当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发生的损失以及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必定会发生的损失,并且可参照高于向市场购买同样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佣他人需要花费的成本来进行估算,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文下列四个案例也说明了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家务劳动补偿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

【林某与蔡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互相体谅,致使长期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现林某离意坚决,蔡某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林某请求离婚,予以支持。林某主张其自结婚后就全职在家照顾子女,负担更多家庭义务,请求蔡某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5万元,蔡某在庭审中认可林某全职在家照顾子女的事实,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2万元。——(2022)闽0582民初36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作为家庭妇女,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照顾家庭的义务,还与被告一起在巴扎摆摊维持家庭生活,其有权向被告请求补偿。综合原被告婚姻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马某2向原告马某1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70,000元。——(2023)新4021民初1039号】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许某在(2019)粤0103民初8421号案中自认婚后一直在海南xxx公司广州联络处办公室担任财务工作,可见许某并非一直全职在家,故一审法院考虑到许某的确曾经全职在家照顾儿子,酌定陈某应向许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许某上诉主张陈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20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2)粤01民终22327号】

【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逾20年,上诉人于2021年从鲁花公司离职前一直驻外,一审法院认定对于子女、老人及家庭的照顾方面被上诉人负担较多义务,判决上诉人酌定经济补偿6万元。——(2023)鲁06民终122号】

结语

女性工作之路,独立之路,平权之路,每一步都走的艰难又有力量。即使在机械化程度、人工智能化程度极高的今天,当男女的社会分工不再因力量差异悬殊而有明显区分的今天。却依然存在着“贪婪的工作”与“灵活的工作”的区别,因为无论是家里的下水道堵了,还是学校老师打来电话,家庭中需要有一个随时待命的人,而妻子往往担任这样的角色,丈夫似乎只是为工作随时待命的人。无论是全职妈妈/爸爸,还是职场妈妈/爸爸,我们无论从社会进步还是立法文明化进程的角度都应当为放弃工作走向家庭的女性努力发声,为做着“灵活的工作”的女性发声,为琐碎的、无形的占用了大量时间的家务劳动补偿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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