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全职妈妈”可要求家务补偿?法院:依据民法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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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但不少家庭会选择让女方成为“全职妈妈”,她们不得不放弃工作发展或学习的机会,全身心照顾家庭。离婚时,“全职妈妈”提出家务补偿,另一方该补偿吗?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几日里,记者走访我市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到,其中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米东区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受理了多起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的案件。受访法官表示,家务补偿,就是法律上的离婚经济补偿。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而在生活中,一些人离婚时并不知道可以要求家务补偿,还有的人虽然提出了家务补偿,却并不知道相关标准和要求,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离婚时
“全职妈妈”获5万元“家务补偿金”
“家务补偿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确切的说法叫做离婚经济补偿。”10月31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近两年里,该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女方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的有12件,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的有4件。
34岁的晓琴和张先生感情破裂,双方刚通过法院结束了近9年的婚姻,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晓琴还获得了5万元的“家务补偿金”。
晓琴和张先生于2015年结婚,婚后,二人先后于2018年和2020年生育一儿一女。为了让妻子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张先生建议晓琴辞去工作。2017年开始,晓琴辞去了销售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妈妈”。然而,从2019年起,夫妻俩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先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在大家劝解下,撤回了离婚诉讼。但是,夫妻俩的关系并未缓和,二人关系持续恶化,2021年开始分居至今。
近日,张先生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晓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两个孩子判给自己抚养,晓琴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你让我辞去工作照顾家庭和孩子,应该给我家务补偿。”庭审中,晓琴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由男方抚养,她要求分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到4岁的儿子由自己抚养,对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男方支付自己辞去工作照顾家庭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
法庭经过审理后,准许二人离婚,并依法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女儿由男方抚养,儿子由女方抚养,双方分别给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关于晓琴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院认为,双方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女方因辞职在家照顾子女,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男方安心工作提供家庭支持,结合女方辞职在家照顾家庭的时间及双方各自在家庭中承担的角色等因素,综合认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间应当互谅、互爱、互信,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这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审理此案的张洁说,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张洁表示,因此,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方提出家务补偿也就是离婚经济补偿,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这起案件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女方的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主动放弃了工作,为了家庭和孩子做出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她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保障
“多做家务一方”权益
33岁的林女士从事会计工作,她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准备结束自己近7年的婚姻。她提出自己除了上班,其余的时间都用在了照顾家庭和孩子上,家务劳动大都由自己承担,要求对方给予家务补偿。
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独生子由男方抚养,林女士每月支付1750元生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关于林女士提出的家务补偿,法庭认为,在本案中,林女士是“多做家务一方”,因此男方应支付1万元的补偿金。
10月30日,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毛榆介绍,近两年来,该院所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明确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的案件有8起,法庭都给予了支持,提出家务补偿的均是女方,其中有“全职妈妈”,也有如林女士一样兼顾工作的女性,因其在生活中,是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照顾老人或子女的一方,所以法庭给予了支持。
“说到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被忽视,或者说被公认为是应该的。”毛榆说,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当时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直至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其第1088条规定,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从这之后,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的案件才开始出现。”毛榆认为,《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这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家务劳动也在隐形的创造社会价值,家庭的幸福和谐必须要有人付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说,《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不少男同胞认为自己在外挣钱养家,妻子在家里不工作,是自己养活了一家人,所以在家里对妻子很不尊重,这种认知是非常错误的,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袁波说,在离婚时,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如何认定补偿数额法院根据
实际情况合法合理裁量
“不是说只要提出家务补偿就一定都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在该院审理的提出家务补偿离婚案件中,有8件未获支持,是因为当事人只是口头称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却没有证据支撑,在审理中发现,另一方也承担了一定的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的义务。
那么,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张洁说,首先要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其次,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提出这项诉求,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制度,当事人也不能不要求离婚后单独要求经济补偿。离婚之后再提出这项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审理过程中又该如何考量?
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毛榆介绍,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案情,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对夫妻双方的处境和诉求进行客观分析。
毛榆说,一般情况下,法庭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的人数及相关情况;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请求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失败的婚姻各有原因。”毛榆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有各种因素,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会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一些“全职妈妈”,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学习机会,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丈夫,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这不仅适用于“全职妈妈”,也同样适用于“全职爸爸”,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日趋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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