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就业
1 问:人口数据如何统计和公布?
答:人口数据的统计调查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全国人口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在尾数逢“0”年份进行,普查数据在《中国人口普查资料》上发布。
(2)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在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调查数据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上发布。
(3)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量约占总人口的1‰,除普查年份和1%人口调查抽样年份外,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上发布。
上述三类人口数据的主要统计指标均会在国家统计局数据库中的年度数据中公布。
2 问:有哪些重要的人口指标?
答:(1)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目前我国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均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和汇总。判断常住人口的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a.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也在本乡、镇、街道的人;
b.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不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c.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
d.户口在本乡、镇、街道,调查时点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
常住人口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评价居民福利水平等的重要基础数据,适用范围广泛。如财政支出、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公共设施的配置、教育投资、医疗投资和公用事业投资等都需要根据常住人口的规模进行规划。
(2)户籍人口。指不管是否外出和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了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统计,长期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户籍统计和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现有人口。现有人口既包括长期居住的人口,也包含短期居住、停留的人口,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消费、卫生、治安等领域的工作,如水电煤的供应,餐饮及食品供应,菜篮子工程建设,交通、医疗、商业、旅游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等。
(4)流动人口。一般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这一指标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
3 问:全国人口普查怎么开展?
答:全国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普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我国已经分别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开展了六次人口普查。1994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其中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份。
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分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二是普查登记阶段,三是数据整理和发布阶段,先后共历时3年半左右。
4 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如何开展?
答: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是周期性人口普查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采取分层、整群、概率与规模成比例的抽样方法,最终抽样单位为调查小区,标准时点在调查小区范围内的人口都是调查登记的对象。2015年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约抽取14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内容、组织实施形式都与人口普查相似。
5 问:人口统计是按照户籍统计还是按居住地统计?
答:人口统计中的总人口通常指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在中国,常住人口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指公安部户籍管理机构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很多流动人员的户籍并未改变。因此,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
6 问:流动人口数据是如何统计的?
答:国家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人口统计调查,发布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城乡人口、流动人口等主要人口统计数据。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用于判断和反映流动人口的调查指标包括:户口登记地、调查时点居住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和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等。
7 问:就业数据是如何统计的?
答:统计部门主要通过两种统计制度获得就业信息:
一是劳动力调查制度。该项调查制度于2005年正式实施,每年进行两次全国劳动力抽样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国大陆的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为16岁及以上人口。2009 年 3 月,为更及时准确反映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建立了 31 个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2013 年 4 月,又将月度劳动力调查范围扩大至 65 个城市。2015 年 7 月起,全国月度劳动力试点调查工作正式启动,目前调查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所有地级城市。
二是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企业、事业、机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两个部分,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等就来自这项调查。
8 问:就业方面的数据应该怎么查找?
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就业数据有以下查找途径:1、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就业和工资”章,其中有“按三次产业分就业人员数”“按城乡分就业人员数”等;2、《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其中主要反映了从劳动力抽样调查得出的主要就业情况;3、《中国劳动统计年鉴》,除了劳动力抽样调查结果外,更为详尽地反映了劳动统计报表汇总得出的城镇单位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就业情况。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库年度数据中也会公布上述部分指标数据。
9 问:调查失业率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有何区别?
答:调查失业率与人社部的登记失业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来源不同,前者的失业人口数据来自于劳动力调查,而后者的失业人口数据来自于政府就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
二是失业人口的指标定义不同,前者采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失业标准,后者是指16岁至退休年龄内,没有工作而想工作,并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是统计范围不同,前者按照常住人口统计(既包括城镇本地人,也包括外来的常住人口),后者是本地非农户籍的人员。
10问:年度平均工资数据什么时候发布?
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一般于当年5月份发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数据。
平均工资详细数据,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分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发布在《中国统计年鉴》(10月份左右出版)、《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12月份左右出版)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2月份左右出版)上。
11问: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统计的区别?
答:城镇非私营单位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等单位。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
12 问:工资组成部分的依据是什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工资组成是依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之“统计行政法规”栏目。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一直遵循《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其计算公式:
13 问:“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中的合计数是否包含了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答:《中国统计年鉴2017》表4-15 “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不含私营单位,目前国家统计局没有发布过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合并后的平均工资数据。4-15表中的数据与以前年份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是同口径可比的。
14 问:集体福利费包括哪些项目?
答:集体福利费包括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指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店、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收支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以及职工所在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工的共同物质生活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但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支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15 问:“交通补贴”、“私车公用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适当调整,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单位所发放的“私车公用补贴”是因人因岗位而不同,既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也有交通补贴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16 问:如何查询“公务员”这部分群体的工资情况?
答:我国没有发布过有关公务员工资统计的数据。国家统计局工资统计的范围是城镇地区所有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其中也包括公务员。但是统计对象为法人单位,无法对机关中的公务员进行分类统计。如在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就业人员与职工工资”一章,行业分类中所显示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人员的平均工资,是按法人单位所属的行业进行汇总的,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7 问:什么是城镇化率?在哪儿可以查到?
答:城镇化指伴随工业化的发展,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城镇的常住人口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镇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
在《中国统计年鉴2017》“人口”部分可以查到1949年至今的城镇化率数据。
18 问:《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全部数据和长表数据”有何区别?为何长表数少一位?
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根据普查长表抽样工作细则,长表抽取了10%的户填报,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表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
《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全部数据资料”是由长表和短表数据汇总而成,是全部人口数;“长表数据资料”是10%人口抽样数。所以,长表部分的数据要少一位。
19 问:“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有何区别?
答:“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从业人员”主要从微观角度反映单位用工状况。“就业人员”是从宏观角度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因此,在反映某个单位用工状况时使用“单位从业人员”指标,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时使用“就业人员”指标。
20 问:年鉴人口章中有1949年以来的按城乡分的城镇和乡村人口数,其划分规则是什么?
答:以《中国统计年鉴2017》“表2-1人口数及构成”为例:
1981年及以前数据为公安户籍统计数据,1982、1990、2000、2010各年数据为当年人口普查推算数据,其余年份数据为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1999年以前城乡划分标准是按民政部门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划分的。
200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0-2005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暂行规定》划分。
2006年,国家统计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2006-2007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进行划分。
2008年,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8-2016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规定》划分。
21 问:怎么查询“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信息?
答:“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为人口调查样本直接汇总结果,自2017年起,该信息不再在《中国统计年鉴》发布,通过《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继续发布。
22 问:“单位发给职工的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3 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中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24 问:“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5 问:“讲课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领取的课酬(即讲课费)是其完成本职工作所获得的由本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属于个人的计时(或绩效)工资,因此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而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讲课费”,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单位讲课而获得的由外单位发放的报酬,或者某单位发放给不属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讲课费等。
26 问:“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按月发放并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7 问:“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年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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