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考核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25-03-0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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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各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公司:

《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24日

现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好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制定依据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容貌标准》以及与各承包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和考核办法。

二、组织领导

为持续做好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考核有关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 易君臣 局 长

副组长 李昌俊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吴文忠 环卫站负责人

邹正荣 环卫站工作员

章三贵 环卫站工作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卫站,李昌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环卫站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实施。

三、考核对象

兴仁市城区各清扫保洁、清运服务公司。

四、考核标准

(一)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方面

1.承包范围内及时清扫、保洁,确保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绿篱、花坛内无生活垃圾及其他散落物。

2.定期对承包范围内公共设施(指本局管理的公共设施)等进行清洗、擦干。

3.每天早上7:00以前将所有果皮箱内垃圾清空。同时保证果皮箱内垃圾全天不满溢。

4.承包范围内无垃圾暴露堆放。

5.各公司清运车辆保持干净整洁,作业时遵守交通规则。

6.工作人员作业时规范穿着标志服作业。

7.对城区需机扫的路段,严格按照合同书中的测算表和作业要求进行机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清运方面

1.在垃圾清运过程中清运车辆全覆盖无污损、无垃圾落地,无抛洒滴漏。

2.对垃圾箱(斗)及时清运,确保不出现满溢。

3.垃圾箱(斗)保持干净整洁,城区各垃圾收集点、垃圾池确保无污染。

4.每天收集的垃圾要全部运输到黔西南粤丰电力有限公司或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5.驾驶员在开展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清运过程中,禁止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随意调头等)。

6.生活垃圾做到及时清运。上午8点30分前完成城区小垃圾箱清运,上午10点前完成城区第一次大垃圾斗清运,每天18:00—22:30定时沿街收集清运垃圾。

7.建设使用的中转站,确保整洁干净,无污物、无积垢、无 暴露垃圾。

(三)其他方面

1.保质保量完成市综合执法局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未被省、州、市级部门检查通报;未被电视台、网络上曝光;未被市民投诉。

五、考核方法

采取日督查周通报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日督查,由市环卫站城区督查组每日一次对城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形成日督查台账。周通报,根据本周督查情况,对照《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考核细则》和《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考核细则》计算出各公司的考核分值,并将督查情况及考核分值形成周通报文件,下发至各公司。月考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公司的月考核得分进行整理分析后,将其作为该月承包费拨付依据。

六、考核结果运用

1.月度考核得分为85分及以上的,当月承包费按100%进行结算。

2.月度考核得分为85分(不含)以下的,考核分值在85分(不含)以下时,将开始严格按照与各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承包协议书和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处罚,所处罚款将从每月应支付的承包费用中扣除。

七、其他

1.本考核办法由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考核表

      2.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考核表

附件一

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考核细则

序号

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

扣分/加分标准

备注

1

对承包区域及时开展清扫、保洁,确保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

10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清扫或保洁扣分值0.5分/处。


2

对承包区域内绿篱、花坛内的生活垃圾及其他散落物进行及时收集清理。

8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清理扣分值0.3分/处。


3

对承包区域内公共设施(指本局管理的公共设施)等进行清洗、擦干。

8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保持设施干净整洁扣分值0.2分/处。


4

每天早上7:00以前将承包区域内所有果皮箱内垃圾清空。

6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清空果皮箱扣分值0.2分/个。


5

对承包区域内果皮箱内垃圾进行及时清理,保证果皮箱内垃圾全天不满溢。

10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对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理,出现满溢现象扣分值0.4分/个。


6

承包区域内无垃圾暴露堆放。

8

检查发现有垃圾暴露堆放扣分值0.5分/堆。垃圾箱(斗)内垃圾未满但箱体周围有暴露垃圾堆放的扣分值0.5分/处。


7

保洁公司自有的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干净整洁,遵守交通规则。

6

未按要求保持车辆整洁,每次检查发现的扣分值0.5分/次。不遵守交通规则(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随意调头等)被处理或者发现的扣分值2分/次。


8

承包区域内禁止生活垃圾焚烧。

6

检查发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现象的扣分值1分/次。


9

工作人员穿标志服上岗作业及着装规范。

6

每次检查未穿标志服或着装不规范的扣分值0.5分/人。


10

对城区需机扫的路段,严格按照合同书测算表里规定的作业要求进行机扫保洁。

6

检查发现未按照合同书测算表里规定路段及作业要求进行机扫保洁的,检查当日一条路段扣分值1分/条。


11

每次的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提出问题需要整改的及时整改。

10

对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半小时后再次检查,问题未得到整改的加倍扣除分值;同时额外加扣分值2分/次。


12

完成局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

未按要求完成1次扣1分。


13

未被省、州、市级部门检查通报;未被电视台、网络上曝光;未被市民投诉。

10

省级部门检查通报的扣分值5分/次;州级部门检查通报的扣分值4分/次;县级部门检查通报的扣分值3分/次;电视台、网络上曝光出现问题的扣分值5分/次;市民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扣分值1分/次。同天同一问题以最高扣分为准。


14

加分项。

15

完成局交办的非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的加分值2分/次。连续五日未有被扣分的每一周期加1分(注:最近一次扣分之日次日起,五日为一个周期。被加分的五日不计入下一周期时间计算)。加分项分值作为月考核分值不满85分时的抵扣,可累计次月不清零但累计分值不超过15分。


附件二

兴仁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考核细则

序号

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

扣分标准

备注

1

在垃圾清运过程中清运车辆全覆盖无污损、全程无垃圾落地、无抛洒滴漏现象。

15

检查发现在垃圾清运过程中出现清运车辆未加覆盖或垃圾箱(斗)窗口未关闭造成垃圾落地、抛洒滴漏、清运车辆车身污损的,出现本项中任意其中一项的扣分值0.6分/次。


2

垃圾箱(斗)及时清理,不出现满溢。

15

检查发现垃圾箱(斗)溢满未及时清运的扣分值0.5分/个。


4

每天收集的垃圾要全部运输到黔西南粤丰电力有限公司或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6

检查发现当日垃圾堆放中转站内有生活垃圾堆放未开展清运作业且当日生活垃圾清运量不足80吨的扣分值1分/次。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垃圾清运不及时且及时向我汇报的除外。


5

垃圾箱(斗)要保持干净整洁。

6

检查发现所使用的垃圾箱(斗)未冲洗干净上路的扣分值0.3分/次。


6

承包区域内垃圾收集点、垃圾池无污染,并保持干净。

6

检查发现垃圾收集点、垃圾池未清理干净的扣分值0.3分/次。


8

驾驶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清运过程中,禁止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随意调头等)。

6

驾驶人员作业时不遵守交通规则(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随意调头等)被处理或者发现的扣分值2分/次。


9

上午8点30分前完成城区小垃圾箱清运,上午10点前完成城区第一次大垃圾斗清运。每天18:00—22:30定时沿街收集清运垃圾。

10

检查发现第一次大垃圾斗清运未在上午10点前完成的、小垃圾箱清运未在上午8点30分前完成的、未遵行每天(18:00—22:30)定时沿街收集清运垃圾的,出现本项中任意其中一项的扣分值0.5分/次。


11

不在垃圾中掺杂泥土、砂石等物,增加垃圾重量。

4

弄虚作假虚报或在垃圾中掺杂泥土、砂石等物,增加垃圾重量的扣分值2分/次。发现三次我局有权终止合同外,给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造成损失的,负责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2

建设使用的中转站,确保整洁干净,无污物、无积垢、无暴露垃圾

10

建设使用的中转站出现污物、积垢、暴露垃圾的,出现本项中任意其中一项的扣分值1分/次。


13

每次的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提出问题需要整改的及时整改。

8

对检查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半小时后再次检查,问题未得到整改的加倍扣除分值;同时额外加扣分值2分/次。


14

完成局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

未按要求完成1次扣1分。


15

未被省、州、市级部门检查通报;未被电视台、网络上曝光;未被市民投诉。

10

省级部门检查通报的扣分值5分/次;州级部门检查通报的扣分值4分/次;市级部门检查通报的扣分值3分/次;电视台、网络上曝光出现问题的扣分值10分/次;市民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扣分值1分/次。同天同一问题以最高扣分为准。


14

加分项。

15

完成局交办的非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的加分值2分/次。连续五日未有被扣分的每一周期加1分(注:最近一次扣分之日次日起,五日为一个周期。被加分的五日不计入下一周期时间计算)。加分项分值作为月考核分值不满85分时的抵扣,可累计次月不清零但累计分值不超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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