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社会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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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疑难问题作出的适用性规范。由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婚姻家庭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的每一次出台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指引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选择。例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其中将物权登记作为判定房产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强化了夫妻财产制中物权登记的效力,引发了房产“加名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 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解释(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回应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矛盾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特征,立足于家庭建设,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细化财产分割的公平考量,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庞大,离婚纠纷占据其中近80%的案件,而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纠纷的焦点。《解释(二)》把重点放在财产的公平分割上,明确列举了婚姻关系破裂时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两个层次的要素,包括财产的出资来源以及影响财产分配的其他情理要素,避免过多地引入财产法的概念,误把财产法体系规则作为判断家庭财产归属的正当准则。例如,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上,《解释(二)》不进行“一刀切”的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财产分割基础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倡导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致力于经营美好的家庭生活。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预防图谋借短暂的婚姻获得大宗财产的思想,同时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倡导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要内诚于心,取信于人。在对外关系中,夫妻合谋,意图通过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设置,用看似合法的手段违背原先的承诺,损害他人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例如《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的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后又反悔的行为,均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使有违诚信的行为获得法律支持。
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明确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解释(二)》秉持着保护合法婚姻的态度,通过第一条的规定重申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第七条还规定,如果出现了夫妻一方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该法律行为则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支持夫妻另一方的返还诉请。
《解释(二)》虽然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问题,但其在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互动过程中反映了国家层面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智慧。家庭是一个具有伦理属性的团体,家事立法与司法必须尊重一个国家的内在文化同一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家庭对于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以及对家庭生活团结和睦的共同追求始终没有发生改变。
《解释(二)》不仅为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类型提供裁判方法,在实践上,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方法,既传达国家对于家庭这一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的治理理念和价值导引,又指引人民群众在面对同样或者相似的家庭生活处境时,知道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能做,影响人民群众的行为选择。
在最高法院与《解释(二)》同时发布的4个典型案例中,前两个案件都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在第一个案例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以及双方对家庭贡献不同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在第二个案例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两个案例很好地展示了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相关要素的作用,对给予方即财产来源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又充分考虑了婚姻期间的情理因素,在判定财产归给予方的同时,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体现了财产分配的实质合理性。在此过程中,物权登记的效力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作用被弱化,避免让婚姻、家庭蒙上不断进行财产算计和利益权衡的阴影,失去婚姻家庭生活本应有的伦理亲情。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善良风俗之司法应用机制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1CFX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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