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精神卫生法 倡导健康生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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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工作人员每天与不同的精神疾病患者打交道,与其他临床科室不同,我们还需要与其家属打交道。今天我们回顾一下关于监护人的内容。
在《精神卫生法》第九条中有如下内容: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1►
精神科患者办理住院时,很多时候需要
监护人签字,那么如何理解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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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1)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谁可以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如果患者是成年人,谁可以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是有要求的。一是要“有监护能力”,二是“按顺序担任”。所以,我们在临床工作中,需要对于监护人仔细评估,注意来担任监护人的人是否有监护能力,还要注意担任监护的顺序。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会持续存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我们看到,当监护人本身发生上述情况时,监护关系是要终止的,也就是说监护关系不是持续不变的,所以在临床工作中,在对监护人进行评估时,需要注意上述情况。
3►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指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上述内容,精神疾病患者就医、诊疗过程中,需要监护人履行其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障被监护人自身的安全及社会安全,同时也要促进被监护人恢复健康。
来源: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官方微信
网址:普及精神卫生法 倡导健康生活(七)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94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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