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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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发放管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具有河西区户籍,经第三方评估需要生活照料,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河西区社区居委会退养主任、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职烈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伤残人民警察。
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具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性质,对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人员,只能择高申领其中的一类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区财政担负。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提交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河西区社区居委会退养主任有关证明材料、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有关证明材料、在职烈属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有关证明材料、伤残人民警察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
1.初审。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2.复审和评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补贴对象的资格复审和照料等级评估。评估人员上门评估时,应至少2人以上,并持有天津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员证书》。
3.公示。评估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类别、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照料等级、补贴金额、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河西区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并对拟上报的补贴对象重新公示,公示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河西区民政局。
4.审批。初审、复审、评估、公示合格后,河西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补贴对象进行抽查和审批,全年抽查率不低于上年度审批人数的30%。审批后,河西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
(三)发放
1.补贴于审批合格后的次月开始发放,次月未能发放的,于第一次发放时补发。
2.补贴对象或其家属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要求,每月在《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0日前汇总当月的《天津市河西区民政事业费领款花名册》和《民政事业费支出汇总报销表》(签字和盖章)上报河西区民政局,河西区民政局依据上报的名册,发放当月补贴。
3.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通过指定银行,将补贴资金转存入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
(四)复核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采取动态管理和集中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补贴对象的户籍、是否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复核。申请对象的身份和身体状况,不需复核。集中复核一般于每年6至7月份进行。对补贴对象进行复核后,填写《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对象核查记录表》,存入补贴对象档案,并于7月25日前填写《天津市河西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核查汇总表》(签字、盖章)报河西区民政局。
复核期间,补贴对象及其家属应按要求提供补贴对象的户籍信息等材料。复核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补贴对象材料不齐且不能补充完整的或补贴对象和其家属不配合复核的或复核联系不到补贴对象和其家属的,自当年8月1日起,补贴对象资格自动注销。补贴对象资格注销后,再次申请的,按新增人员受理。
(五)停发
补贴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河西区,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立即办理核减手续,并逐级上报《天津市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人员减出单》,于补贴对象逝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发补贴。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现补贴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继续享受补贴条件等情况,应立即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通知补贴对象或其家属,同时逐级上报减出,并对误领、冒领、多领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四、身份认定
1. 河西区社区居委会退养主任:指经河西区民政局审批,本人持有河西区社区居委会退养主任相关证明的人员。
2. 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指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享受老年生活补助且在在河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3. 在职烈属:指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享受烈属待遇且经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采集并审核的在职烈属。
4.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指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且在河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的烈士子女。
5. 伤残人民警察:指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
五、需要生活照料认定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确定申请对象是否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生活照料评估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相关标准执行。
六、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对申请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批,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初审、复审、评估公示和复核等工作,监督第三方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评估。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负责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职烈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并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指导,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初审、复审,组织评估公示并开展复核;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评估,并进行监督;指导监督社区受理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申请;对享受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人员进行复核。
七、监督检查
(一)坚持专款专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按国家以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二)加强档案管理。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专门立卷存放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对象的档案。其中,河西区民政局留存补贴申请表、民政事业费领款花名册、民政事业费支出汇总报销表、补贴核查汇总表、补贴新增及减出单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留存补贴申请表、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补贴签收单、每月签字佐证材料和全套申请材料以及复核的有关材料和影像资料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河西区民政局、河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河西民〔2018〕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
理)补贴申请表
2.河西区xx街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人员花名册
3. 河西区xx街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人员新增花名册
4. 河西区xx街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人员减出单
5. 河西区xx街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核查汇总表
6.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
补贴审核审批表
7.河西区xx街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核查记录表
8.申办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事项告知 书
河西区民政局 河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西区财政局
2021年8月9日
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x
网址:河西区需要生活照料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98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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