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认定标准的最新理解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的权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社会保障#
202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第七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五个疑难复杂问题,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委派,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审判长进行了现场答疑。其中一个与劳动用工相关,本期微信公众号予以转发分享。
问题5: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提问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白玛旺姆庭长)
答疑意见: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之规定精神,工伤认定应当围绕工作原因开展,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以用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对于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的,不应视为工作状态。
第一,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第二,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二)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四)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五)加班时间。第三,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三)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网址:最高法关于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认定标准的最新理解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096706
相关内容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40号指导案例分析工作场所冲突的类型、原因和解决方案
工作场所及环境管理标准(最新整理)
7S管理内容和标准解析:打造高效工作场所的核心要素
【以案释法】——83 清洁工工作后回家亡故 能否认定工伤
【以案释法】清洁工工作后回家亡故 能否认定工伤
小工地未入保险工人临时受伤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关于印发《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