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食安”无小事!食品安全小知识学起来~

发布时间:2025-07-1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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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更是涉及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幸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哪些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chan)假掺(chan)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那么,作为消费者,当购买到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离不开大家共同的努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让我们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原阳法院法官助理 姜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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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小课堂】“食安”无小事!食品安全小知识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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