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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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2年7月23日实施近三年来,对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且有些规定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实际不相适应,亟需通过制定新的《办法》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17条,条文设置基本保持原《办法》基本架构。与原《办法》的16条相比,新增2条、删除1条、修改13条、保留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原《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绕城高速以北地区(不含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绕城高速以南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但随着城市发展,绕城高速以南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也出现不少企业、工厂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环卫部门提供收集、运输服务,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这部分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此,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凡使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村居民),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门之间沟通不够顺畅的问题,第五条还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征缴。

(三)为今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创新预留改革空间。删除了原《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开展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

(四)进一步细化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非税收入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进一步明确对欠缴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的追缴责任。为解决原《办法》中的追缴责任不明确问题,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将欠缴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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