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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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40.01 CCS P33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2356 2021 无障碍 家居 设施 建设 规范 The stand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ome barrier-free facilities 2021-08-09发布 2021-09-0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56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通道、门 . 2 6 客厅 . 2 7 厨房和餐厅 . 2 8 卧室 . 2 9 书房
2、. 3 10 卫生间 . 3 11 阳台和窗户 . 3 12 庭院 . 4 13 其它设施 . 4 DB33/T 2356 2021 II 前 言 本 标准 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 标准 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 标准 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 标准 由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提出 并归口 。 本 标准 起草单 位: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遂昌原创标准化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残疾人联合会、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 标准 主要起草人:许明标、曾伟英、王霞、章明伟、应跃跃、
3、袁蓉、岳友富、谢丽福、吴君能、 白洁、赵济伟、王威、许越。 本 标准 为 首次发布。 DB33/T 2356 2021 1 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入户口、通道、门、客厅、厨房餐厅、卧室、 卫生间、阳台、庭院和其它设施的无障碍家居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本 标准 适用于城乡无障碍家居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本标准 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 GB 5009
4、6 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 。 3.1 家居 供人们日常起居生活的活动空间。 3.2 无障碍家居设施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 行动 障 碍人士安全活动居住的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应符合 GB 50763规定,涉及无障碍要求的建筑结构部分应符合 GB 50368规 定。 4.2 建设无障碍家居设施宜结合障碍人士的个性化需求。 4.3 室内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有高差处,合理设置坡道。 4.4 居室内
5、墙面应平整,不宜有突出物,墙角宜安装软包防护条。视力障碍人士家居宜设置方便通行 的导向性标识。 4.5 室内无障碍扶手应符合 GB 50763-2012中 3.8规定,特殊扶手按实际需求建设。 4.6 家用电器宜选用智能型。 4.7 家具宜选用圆角设计。 4.8 信息交流宜采用合理的智能化设备。 DB33/T 2356 2021 2 4.9 室内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按钮高度宜为 400 mm 500 mm,拉绳下端至地面 100 mm。 5 通道、门 5.1 进户通道 5.1.1 进户门开门侧墙面应不小于 400 mm,宜不小于 500 mm。 5.1.2 进户有台阶处,宜设置轮椅坡道,坡度比
6、例应符合 GB 50763-2012中 3.4.4规定,临 空侧 应 设 安全阻挡措施 。 5.1.3 住宅入口处宜有不小于 1500 mm 1500 mm的轮椅回转空间。 5.1.4 乡村民居宜设置入户门厅,出入口宜紧邻内院;入口不易改造的住宅,宜设无障碍侧门。 5.2 户内通道 5.2.1 轮椅使用者户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 800 mm, 宜不小于 900 mm。通道的宽度 大于 1200 mm时,一侧宜加装扶手。通道应保持正常的照度要求。 5.2.2 转角处宜做成圆弧形,可安装护墙板,护墙板高度应不小于 350 mm。 5.3 门 5.3.1 进户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应不小
7、于 800 mm,宜不小于 900 mm。宜选用 L型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宜留有不小于 400 mm宽度的墙面,宜安装方便关门的装置。 5.3.2 室内门宜选用移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应不小于 800 mm,宜不小于 900 mm。 5.3.3 入户处宜设置色彩识别或声控识别系统。宜安装电子闪光提示门铃或配置可视对讲设备, 室外 机和室内机安装高度 宜为 1000 mm 1200 mm。 6 客厅 6.1 客厅内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和轮椅席位。 6.2 家具的摆放应考虑轮椅使用者通过、接近和易于操作。 7 厨房和餐厅 7.1 厨房应方便轮椅使用者进出,宜设置轮椅回转空间。 7.2 操作台宜高低搭配
8、,低位操作台面高度宜为 700 mm 850 mm,下方应有容膝空间。 7.3 灶具宜选用低位或升降式,前方应设置横向拉杆。 7.4 洗涤池应选用杠杆式或感应式水龙头, 两侧应留出操作台面。低位 洗涤池应设置横向拉杆,下方 应有容膝空间。 7.5 热水器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操作。 7.6 乡村民居厨房应靠近起居室,厨房内设施根 据实际需求建设。 8 卧室 8.1 双、单人卧室面积应符合 GB 50096-2011中 5.2规定。卧室内应有轮椅回转和护理操作的空间。 8.2 卧室床垫高度应与轮椅座高平齐,宜为 450 mm 480 mm。床四周宜安装防摔护栏;床底宜留有容 纳轮椅脚踏板的空间。 DB
9、33/T 2356 2021 3 8.3 衣柜柜门宜选用移门,柜体深度宜不大于 600 mm;挂衣杆的高度宜不高于 1400 mm,宜选用升降设 施。 9 书房 9.1 书桌或电脑桌 应方便使用,桌底应留有宽不小于 750 mm、高不小于 650 mm、深不小于 450 mm的容 膝空间。 9.2 书柜若有柜门,宜选用移门。 10 卫生间 10.1 厕位 10.1.1 厕位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 700 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 700 mm的水平安全抓杆,靠墙 侧应设高 1400 mm的垂直安全抓杆。 10.1.2 安装无障碍小便器的,应符合 GB 50763-2012中 3.9.4规定。
10、 10.1.3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宜为 400 mm 500 mm。 10.2 洗面台 10.2.1 洗面台高度宜为 750 mm 850 mm,底部应留有容膝空间。 10.2.2 出水龙头中心距侧墙应不小于 550 mm, 宜选用杠杆或感应式 。 10.2.3 洗面台 上方宜安装斜面镜子,高度按照需要设置。 10.3 浴室 10.3.1 淋浴间 10.3.1.1 地面应防滑,宜配置洗浴座椅,高度宜为 450 mm。 10.3.1.2 应安装设置距地面高 700 mm的水平抓杆和高 1400 mm 1600 mm的垂直抓杆。 10.3.1.3 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
11、 1200 mm。宜选用活动式可调节喷淋器,宜配置 温 监控或温度调节控制器。 10.3.1.4 毛巾架高度不应大于 1200 mm。 10.3.2 盆浴间 10.3.2.1 浴盆一端应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坐台深度应不小于 400 mm;应放置防滑垫。 10.3.2.2 浴盆内侧应安装高 600 mm和 900 mm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应不小于 800 mm;洗浴坐台一 侧墙上应安装高 900 mm、水平长度应不小于 600 mm的安全抓杆。 10.3.2.3 毛巾架的高 度不应大于 1200 mm。 11 阳台和窗户 11.1 阳台栏杆高度宜为 1100 mm 1200 mm,阳台净
12、深宜不小于 1300 mm。开敞阳台应确保安全防护措 施。 11.2 阳台宜采用低位或升降式晾晒装置。 11.3 窗户的开启应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 DB33/T 2356 2021 4 12 庭院 12.1 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应设置轮椅坡道,坡度比例应符合 GB 50763-2012中 3.4.4规定。 12.2 花坛旁宜设 置 轮椅停留空间。 12.3 池塘 边 应设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3 其它设施 13.1 照明设施 13.1.1 合理设置照明设施。 13.1.2 室内照明宜选用智能开关,若使用宽型翘板开关,高度宜为 1000 mm 1200 mm, 特殊位置的开 关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13.1.3 卧室、卫生间、通道 等处应 设置低度照明或感应式照明设施。 13.2 电梯和升降平台 13.2.1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应符合 GB 50763-2012中 3.7规定。 13.2.2 应按需 设置低位按钮, 语音提示或盲文按钮等。 13.3 无障碍停车位 带有庭院的住宅,无障碍停车位应符合 GB 50763 2012中 3.1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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