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通知
在外就餐时,选择卫生条件好的餐厅 #生活技巧# #个人卫生技巧# #饮食卫生#
冀卫法监字〔2007〕39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配合《河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严格食品卫生准入条件,现将大中小型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吃店和饮食摊点的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试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联系。
联系人:王铁战、钟辉
联系电话:0311-87835446、87041711
附件:1、河北省大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2、河北省中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3、河北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4、河北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5、河北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6、河北省小吃店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7、河北省饮食摊点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大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饭菜制售(不含快餐、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经营场所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帽,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为500m2-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0m2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凉菜间总面积应大于等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或不低于80m2。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不得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五条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宜设有存放餐碟、酒杯等小型餐饮具的封闭的存放柜或消毒柜。
(二)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清洗好的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
(三)烹调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清洗水池。
(四)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五)生食海产品制作间:同凉菜间要求。
(六)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间:同凉菜间要求,如没有专间,应在凉菜间内设置专区,加工用工用具应专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七)面点间(区):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八)裱花间:同凉菜间要求。
(九)烧烤间:专营烧烤食品的按照烧烤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设置分区;成品加工间要求同凉菜间或在凉菜间内进行。
(十)食品储存间:应设置单独的食品储存库,3000m2以上的应分别设置主食库和副食库;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设施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十一)餐饮具消毒间:应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采用热力方法消毒。
(十二)留样:应有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容器;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三)外卖间:根据销售或制售食品种类的不同,符合相应卫生条件。
第七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应有效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2
河北省中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150-500平方米(不含150m2,含500m2)的饭菜制售(不含快餐、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凉菜间总面积应大于等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不得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五条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由无毒无害、表面光滑、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宜设有存放餐碟、酒杯等小型餐饮具的封闭的存放柜或消毒柜。
(二)粗加工间(区):应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清洗好的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
(三)烹调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清洗水池。
(四)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
(五)面点间(区):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六)烧烤间:专营烧烤食品的按照烧烤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设置分区;成品加工间要求同凉菜间或在凉菜间内进行。
(七)食品储存间(区):应设置食品储存库(300平米以下的可设置食品储存区域);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设施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通风量应与库房体积相适应。
(八)餐饮具消毒间: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密闭并能满足餐饮具存放需要。餐饮具消毒使用热力方法消毒。
第七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有效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3
河北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下的饭菜制售(不含快餐、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宜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应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0,厨房面积不得低于8m2。凉菜间面积应不小于5m2。
(二)食品处理区布局合理,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
第五条设施与设备卫生条件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二)排水:加工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排水。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应有避免粉尘污染食品的设施。
(五)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六)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功能间(分区)卫生条件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二)烹调加工间(区):应分别设置肉类、蔬菜、餐具清洗池,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三)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四)餐具消毒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池,标志明显;宜采用热力消毒法,若采用化学消毒法,应设置三格洗消池,有足够数量的可密闭的餐具保洁柜。
第七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有效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4
河北省集体食堂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设于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等地点,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学校、托幼机构以及经营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食堂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加工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不得小于400m2。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比应≥1∶2,食堂加工操作间不得小于8m2。
不设就餐场所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低于30m2。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不得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五条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二)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清洗好的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
(三)烹调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清洗水池。
(四)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五)生食海产品制作间:同凉菜间要求。
(六)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间:同凉菜间要求,如没有专间,应在凉菜间内设置专区,加工用工用具应专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七)面点间(区):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八)裱花间:同凉菜间要求。
(九)烧烤间:专营烧烤食品的按照烧烤工艺制作流程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晒间,非专营的设置分区;成品加工间要求同凉菜间或在凉菜间内进行。
(十)食品储存间:应设置单独的食品储存库,3000m2以上的应分别设置主食库和副食库;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设施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十一)餐饮具消毒间:设置餐具消毒间;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池三个或以上;有足够数量的可密闭的餐具保洁柜;餐饮具消毒应使用热力蒸气消毒,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应设餐饮具洗消机。
(十二)留样:应有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容器;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
第七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应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5
河北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场所,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配餐、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经营场所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地区,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最小面积不低于200m2。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五条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由无毒无害、表面光滑、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运输工具、容器: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平整,便于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封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置。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九)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领取记录。
第六条功能间(分区)卫生要求
(一)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与加工食品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类分架存放;清洗好的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
(二)烹调间:配置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切配不同种类食品的刀、砧板等工用具,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清洗水池。
(三)凉菜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设有空调设施,并设置干湿温度计;应设置专用的冷藏(冻)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如带水封的地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四)面点间(区):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及冷藏设施。
(五)食品储存间:应设置单独的食品储存库,3000m2以上的应分别设置主食库和副食库;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库),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冷藏设施有温度显示装置;有良好的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六)餐用具消毒间:设置餐用具消毒间;有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池三个或以上;有足够数量的搁架。
采用可多次利用餐具的,有足够数量的可密闭的餐具保洁柜,已消毒好和未消毒好的餐具分柜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区分,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消毒好的餐饮具不得有油渍、食物残渣等残留。
(七)留样:应有留样专用的冷藏设备、容器;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
第七条卫生设施要求
(一)三防设施:应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更衣室:应设置专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的数量应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
(三)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并有排气和防臭气装置。
(四)清洁用具: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场所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五)废弃物:各场所设置可以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
第八条其它要求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附件6
河北省小吃店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有固定加工的,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饮经营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以及在农村或城镇郊区家庭院落为顾客提供以家常饭菜为特色的餐饮经营场所。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二)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易于排水的地区。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卫生条件
(一)面积:厨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三)上下水设施健全,设有专用洗菜和清洗餐具的水池。
(四)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五)三防设施:应用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六)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应有避免粉尘污染食品的设施。
(七)冷藏设施:设有与经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
(八)餐厅(就餐区):设置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九)餐饮具消毒:可集中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具,重复使用的餐饮具要做好消毒(采用热力或化学法)保洁,保证消毒效果。
附件7
河北省饮食摊点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试行)
一、摊点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点、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圈)或其它污染源。
二、食品制作和销售必须有相应的亭、台、橱、柜,三面和顶部有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不得露天操作。
三、提供的餐具必须消毒,数量满足日最大用量,且有相应的保洁措施,严禁现场洗涮。
四、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生熟分开,并符合卫生要求。
五、有专用售货工具,售货和收款分开。
六、加工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足量清洁的存放容器。
七、有食品原料分类存贮容器和存放台架,能够保证食品及原料新鲜、清洁,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八、有非手动开合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九、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两套以上浅色的工作衣帽。
网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通知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2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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