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方图|翻新电子产品的刑事犯罪风险分析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构成犯罪必受追究 #生活常识# #法律法规#
中国的二手电子产品市场非常发达,回收、翻新、销售每一个环节都有成熟的产业链,但经营翻新销售业务本身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尤其是“重构式翻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构成犯罪已经形成了共识。但翻新行为分类不能覆盖全部犯罪场景,罪与非罪的界限仍然需要在个案中厘定。
电子产品翻新产业链中的风险场景
二手的电子产品一般分为几种类别,功能正常的可以直接转手销售的,功能正常但是外观磨损严重的需要清洗抛光甚至更换一些外观件,功能损坏但是有维修价值的需要更换一些配件尤其是核心配件,部分产品已经完全没有维修价值只有还未损害的零部件有价值。
重新在市场上流通的二手产品不处理就直接流通的,也有经过清洗、抛光、更换配件、刷机等修复手段之后再流通的,还有直接用二手零部件组装一个新产品之后再流通的。
不涉及商标的情况下,以上均是合法的二手电子产品经营方式,当然前提是销售的产品不能落入到假冒伪劣产品的范畴。因此,翻新产品犯罪的风险核心在于使用商标,但是不使用商标商品价值又会打大折扣。
对于翻新产品来说,“生产”过程中可能需要自己对翻新产品打标,也可能需要原机器自带的商标没有去除,在翻新过程中复用,例如更换内部的全部配件单产品外壳保留,当然也可能在内部非显著位置出现商标,例如主板上。除了物理性的标识,电子产品内部使用的软件/系统也可能会带有商标,也即电子商标。最后,在产品对外销售的过程中也会标注品牌,此时也会用到商标。
各类型商标使用方式的刑事风险分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民刑案件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是否使用相同的商标,如果商标只是近似(例如“雪碧”和“雷碧”),虽然公众会被误导但仍有区分的能力则不认为是构成犯罪,只有使用完全相同的标识导致公众无法与正品进行区分才会认定为犯罪。因此,某种程度上商标刑事和民事其实侵犯的是不同客体,民事侵权是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私权,一种财产性权利,而刑事犯罪所侵犯的是消费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更易理解的结论:
在民事案件中,商标权带有“神圣性”,损害或者干涉商标权的正常行使就可能侵权,最典型的例如“反向混淆”,而在商标刑事案件中,是使用商标的行为造成“欺骗”,并且这种欺骗要达到无法区分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在二手翻新的交易场景中有一种最简单的规避方式:标注商标后如实陈述商品的性质。例如,对于维修后销售的产品,标注“二手翻新”,甚至直接标注“维修更换了xx 零件”。组装产品可以标注,基于 xx 品牌的零件组装制作。
当然对于二手产品的“生产者”来说,以上方式不具有实施意义。通常情况下,下游的经销商采购时对产品性质属于明知,但没有“欺骗”直接购买者不等于没有“欺骗”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对于维修或者零件组装的产品如果完全按照新品的标准去制作,基于行业惯例其经销商购买的目的就是按照新品进行销售,“生产者”也明知且对产品最终的流通方式有预期,此时中间环节的参与者是否“明知”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此外,对于犯罪认定中的“使用”方式其并不限定于针对产品在物理上制造新标识,电子商标如果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判断也符合定罪标准,例如在手机开机界面显示品牌 logo。标识的来源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使用原有外壳和 logo但内部零件大量更换虽然没有自行制作标识也构成犯罪,原有商标破损自行制作了新商标使用,如果产品没有进行任何改动,也不认定为犯罪。
参考案例:
(2022)粤03刑终514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院202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假冒的商品系苹果牌的airpods蓝牙耳机,涉案产品链接苹果手机的时候会弹出AirPods标识,就该电子标识是否构成刑法213条所称的使用,法院认为:
产品翻新程度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绝大多数场景下,流通中的商品还是会直接标注品牌 logo,并不会对产品性质进行说明,此时产品的改动程度影响犯罪的认定。
一般来说,根据改动程度二手产品会被分为“抛擦式”、“维修式”、“重构式”,“抛擦式”是只对产品的表面进行清洗、抛光让其看起来像新品,不改动零件,此时不会有刑事犯罪风险。“维修式”是针对更换了一定的配件,此时披露二手以及维修信息则可有效规避,但仅标注二手有犯罪风险。“重构式”是完全基于二手拆机零件进行组装,此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和品牌无关,只是零件可能是源于品牌方的二手商品。——参考文章:《中国检察官》电子产品翻新商标侵权犯罪的认定。
上述司法实践观点存在两个没有解答的问题:
一是改动程度的界定比较模糊,仅更改外观件属于维修式还是抛擦式?多少比例的配件更换构成“重构”?
二是如何以“误解程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不改动的情况下二手当新机卖虽然客观上相关公众被欺骗但不构成犯罪,改动了零件符合交易习惯上“二手”的定义,但标注“二手”也可能构成犯罪。
从狭义的商标功能“表明商品来源”出发,并不能清晰解答上述问题。以更广义的“商品来源”角度,其并非单纯的表示商品由谁制造,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商标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多个维度的认知,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厂商信用等等。对于电子产品,如果没有变更其功能性部件,其不会影响产品功能和稳定性,二手商品仍是被厂商承认的产品,即便过了保修期厂商也可以提供付费维修服务,此时即便二手当新机卖也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假冒商标犯罪。
而“误解程度”的另一面是公众认知,这会根据市场环境、销售渠道、产品形态、商标使用方式等内容动态变化。即便更换零部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二手”定义,但在普遍的消费场景中消费者会认为购买到的产品仅仅是他人使用过的,对于产品已经维修因此可能不稳定缺乏明确预期。重构和维修则更加依赖具体的场景判断,显示器更换主板属于维修,更换显示面板则更应被认定未重构,手机更换原厂主板或屏幕属于维修,更换非原厂的主板有可能重构。
参考案例:
成都市天府新区法院 -假冒 vivo 手机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手机更换了手机后盖后,在自行购买手机配件和手机盒最终以新机销售,最后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总结
二手电子产品翻新不仅要针对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分类,更应当从商标原理出发,从被侵犯法益的角度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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