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来临 这份法治安全攻略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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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来临,孩子上下学路上的安全细节、校园生活中的防护要点,每一环都牵动着家长的心。让孩子顺利、安全地开启新的学期,这份法治安全攻略请收下。
防止突然冲出引发事故
这些位置要注意
大多数家长都知道机动车有盲区,然而很多孩子却不了解,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从驾驶员的视野盲区突然窜出,留给驾驶人的反应时间非常短,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025年8月17日下午,在山东菏泽单县城区,19岁的朱某载着12岁的弟弟,驾驶电动自行车穿过排队等红绿灯的车流横过马路。这时,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好在姐弟两人只是轻微受伤。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民警 马铭: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电动车驾驶人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电动车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表示,像这种突然从盲区窜出的事故突发性强。孩子在上学路上途经交叉路口尤其要引起注意,这种行人、非机动车突然窜出类事故一般发生在交通信号灯交替时。
绿灯亮起后所有车辆都会起步行驶,如果碰上有闯红灯的行人或是在上一个绿灯没有过去的行人、车辆继续前行的话,司机左右两侧容易产生盲区,引发事故。
公交车站台也是一个容易发生此类事故的地方。公交车体积大,到站停车后,容易遮挡住后方行驶车辆的视线,有些乘客下车后在公交车前猛跑横穿马路,相当危险。
还有一处风险点是侧方停满车辆的道路,在这种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的视线容易被静止的车辆阻挡,很难观察到道路两侧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有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突然从车缝中冲出,驾驶人往往会刹车不及,引发事故。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开车经过学校、小区、公交车站、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孩子和家长在过马路的时候也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心存侥幸。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传教育研究部研究人员 张翼飞:提醒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如果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发生危险,造成侵权行为,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警提醒家长和学生们,无论步行、骑行还是骑乘电动自行车时,遇到上面提及的路段,一定要等一秒、多观察,确保安全再通过。
独自骑行上下学
警惕“开门杀”
上学放学路上,有些年满12周岁的孩子选择独自骑行,交警提醒,骑车通行除了自身要遵守交通法规以外,还要时刻关注周围其他车辆的动态,尤其注意“开门杀”。“开门杀”指的是车辆停稳后,驾驶人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或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等情况。
2025年5月16日早上,江西赣州寻乌县的一名学生赖某经沿江路骑行上学时,一辆小货车在某服饰城门口路段突然停下,随即打开车门,将赖某撞倒在地,好在赖某只是受到轻微擦伤。
在这起事故中,中学生赖某遇到的这种事故,被俗称为“开门杀”。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曾对“开门杀”事故开展过专题研究,并对近年来发生的此类事故典型案例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违法停车等行为,是致使“开门杀”事故多发的重要前置条件。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传教育研究部研究人员 李君:数据分析,有30%的开门杀事故可能会有二次事故的发生,因为行人还有非机动车,如果遇到了前方突然打开的车门,为了避免伤害,可能会选择突然变向,有时候还会越线,这个时候就往往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危险,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这时候可能会来不及避让,这样就会导致后果严重的二次事故。
对于步行和骑车上学的孩子们来说,防范“开门杀”的关键在于保持安全距离、靠右通行、提前观察。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至100厘米,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步行、骑行时要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当提前观察、减速慢行,不要紧贴停放的车辆行驶,更不要从道路中间或两车之间突然穿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以防车门突然开启。
选择安全地段停车 确认后方安全再下车
对于乘坐机动车上下学的孩子,家长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尤为重要。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民警 雷雨晴:家长在接送孩子停车时,第一,将车辆停放至学校周边允许临时停放的地方;第二,应当要紧贴道路右侧,提醒孩子从右侧车门下车;第三,要提前告知孩子,车辆未停稳之前不要下车,确认后方无其他车辆后才能开门下车。
作为驾驶人,除了规范停车以外,还应在开门的时候多加留心,“荷氏开门”法和“两段式开门”法能有效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民警 雷雨晴:“荷氏开门”法主要是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左门用右手开,右门用左手开,这样我们的上半身就会自然转动,头部和肩膀不由得向外,就能及时观察到后面驶来的车辆。还有一种是“两段式开门”法,就是在开车门的时候不要一下子推开,先轻轻推开一条小缝,然后扭头向后观察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
“小一”新生:
走路牵好手 红灯停步走
新学期开始,对孩子们来说,尤其是新进入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孩子,上下学通行方式和原来相比可能会变化比较大,对他们来说又有什么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学生上下学主要的交通方式包括步行、乘车和骑行,其中最多的还是步行方式。对于小学一年级的小朋友来说,与幼儿园相比,他们的通行距离会变长,但刚刚离开幼儿园的孩子对风险的判断和感知能力较弱,无法将交通规则以及自己出行的场景进行强关联,风险隐患更大。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传教育研究部研究人员 张翼飞:他们比较活泼好动,很容易就会注意力分散,比如说同伴之间的招呼、家长在对向马路招手等。他们注意力分散之后很容易就不看红绿灯,直接横过马路发生危险,还有一些小朋友,在绿灯还有几秒的时候就强行过马路,等到中途突然变成红灯的时候又突然猛跑折返,或者说低头过马路等,这样都会形成一些风险。
初中少年:满12岁再骑车 靠右不并排
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年满12周岁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交管部门提醒,骑行需要观察路况,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和同伴们并排骑行、互相攀扶打闹。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靠右骑行,在过马路的时候,请在人行横道上下车推行。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传教育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李君:特别提示初一的新生,因为刚刚年满12周岁可能刚学会骑车,家长要陪同孩子们去多练习,等他们熟练了之后,再让他们独立骑行上下学。
中学生相对于小学生来说有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他们的自由度更大,通学的路更远,使用的交通出行方式也更多。除了骑行、步行以外,还可能存在公交车、地铁之间的换乘。
交警提醒,无论是步行还是骑行,在过马路前,请放下手机,摘下耳机。千万不要边过马路路边看屏幕。确认信号灯、左右来车情况以及最好和司机有视线交流。
校园内开心要适度 玩笑别过度
在校园中,有些同学可能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注意了,千万别过度,在广东广州一所中学,两名同学就是因为一次本无恶意的玩笑,导致其中一名同学受伤。
搞“抽凳子”恶作剧 不料致同学重伤
这是事发时教室内的视频画面。中午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倒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思思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了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着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自己身体很不舒适,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长时间注视会流泪,伴随后脑阵痛。几天后,思思再次被送往了医院,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她是头痛,眼睛痛,还有脖子也痛,特别是手,她手痛得写字都写不了,所以后面她是休学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孩子在学校受伤 校方是否担责?
原本是同学之间的一个恶作剧,却导致了这样严重的后果。那么,这里面又涉及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谁该为思思的受伤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在思思受伤的这起案例中,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无需承担责任。
孩子闯祸家长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这次事故的发生,责任在谁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在这次事故中,小杰的行为是有过错的。
小杰只有12岁,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走廊不是跑道 追逐奔跑危险高
低年级的学生们天真活泼又好动,课间休息时尤其会跑跑跳跳释放精力。但是一次追逐奔跑、一个推搡,都可能让欢乐瞬间转为伤痛。江西的几名小学生就因为在走廊上相互追逐奔跑,导致其中一名同学受伤。
江西省高安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在课间与同班同学金某、胡某一同跑去上厕所,路上意外摔倒。
经医院诊断,刘某上面两颗刚刚换成恒牙的门牙折断。刘某父亲刘先生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刘某因牙折断后续治疗费为21440元。
在这个案例中,刘某自己和另外两名同学一起在楼道里追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呢?学校在课间时,又是否应该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金某、胡某虽然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三人课间一同跑去上厕所,金某、胡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追逐的过程中互相拉扯造成刘某摔倒、受伤,其二人的行为与刘某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金某、胡某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刘某未确保自身安全,下课后,在人员密集的学校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学校由于存在管理不足的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监护人、胡某监护人、所在小学分别承担30%、30%和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负担损失的20%。
(总台央视记者 李珺 黄一宸)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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