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博盛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马铃薯鲜粉)案
发布时间:2025-09-15 11:3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生活常识# #生活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
索引号: 116226007202314217/202402-00012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内容分类: 发布日期: 2024-02-22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陇市监罚〔2024〕3-9号 名称: 礼县博盛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马铃薯鲜粉)案 关键词:礼县博盛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马铃薯鲜粉)案
文章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表时间:2024-02-22 12:12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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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陇市监罚〔2024〕3-9号
案件名称
礼县博盛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马铃薯鲜粉)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礼县博盛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21226MA72CT33XP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娟娟
主要违法事实
礼县博盛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马铃薯鲜粉)的行为,经办案人员调查后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马铃薯鲜粉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收到投诉举报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能提供购销货台账、生产商委托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商检验原始记录,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马铃薯鲜粉)为不合格食品,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主观故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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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0日。
备注
文件下载
网址:礼县博盛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马铃薯鲜粉)案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3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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