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20101103.doc

发布时间:2025-09-22 17:30

'限高'标志限制的是车辆高度,超高的车辆需绕行 #生活技巧# #驾驶安全技巧# #交通标志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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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车辆 管理制度 20101103 资源描述:

车辆管理改革方案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的用车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将车辆管理落实到人,严格控制相关费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子公司、厂所辖公用车辆及私用车辆(董事长专车除外,以下“私用车辆”非特别规定的,都不含董事长专车)。 第二条 车辆管理原则:取消现行车辆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推行“私用车辆责任到人,公用车辆责任到单位”的运行机制,将现有车辆折旧配置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用车辆”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必须配置的用于拖货、接待的车辆(如现有的湘N05553、湘N03446、湘NA4342、湘M13118、湘NOHY02、湘NC6386和湘N0AA29等),“私用车辆”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司原配置给个人使用及其他私用车(如现有的湘NA8340、湘NA3420、湘NA6650、湘NOHY03、湘NOHY05等)。 第四条 所有公用车辆及司机分配到各单位,其管理权、调配权归相应单位所有。 第五条 所有私用车辆公司不予配置司机,需要配置司机的,则费用和管理由其私用车主自己负责。 第二章 车辆配置 第六条 根据公司现有车辆,具体配置如下: 序号 使用单位 或 个 人 配置车辆 费用承担 单位或个人 管理单位 或 个 人 1 2 3 第七条 因工作或业务开展,确需重新购置车辆的,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配置后的使用权、管理权及相关费用承担等问题遵从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折旧方法 第八条 对于原来由公司购置的车辆,在配置到各子公司、厂和个人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折旧,其折旧年限按最新税法的规定执行(4年)。 第九条 所有车辆的净残值预算按原始购置价格×5%给予核算。 第十条 车辆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即按以下公式进行折旧剩余价值: 待折旧价值=原始购置价格-净残值 净残值=原始购置价格×5% 每月折旧价值=待折旧价值÷(4年×12个月) 剩余价值=净残值+待折旧价值-每月折旧价值×(4年×12个月-已使用月数) 第十一条 车辆配置到各子公司、厂和个人时,由财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算其剩余价值,子公司、厂和个人按核算的剩余价值在三个月内向总公司全额支付完毕或直接从个人股份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前、后全额由个人出资购置的车辆不参与本制度规定的折旧,但相关费用承担事宜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事故费、证照费、路桥费等各种除违章罚款外的费用全部由使用单位承担。违章罚款由使用单位落实到司机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公用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档案、维修记录,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油耗标准及其他费用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私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事故费、证照费、路桥费、违章费等一切费用由车主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冲销。 第十六条 拥有私用车辆的车主,除私用车辆在维修、保养等无法使用期间外,不得随意使用公用车辆而将相关费用转嫁至公用车辆。 第十七条 公用车辆的加油卡,由财务统一到石油公司办理,实行一车一卡,不得交换使或用现金加油,否则由加油者自己的承担。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卡的,必须报请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使用现金加油。 第十八条 公用车辆的维护、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和费用预算,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公用车辆司机市外出车的按公司员工出差制度执行,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 第五章 车辆调派 第二十条 总公司车辆主要用于接待、公司领导外联及在子公司、厂车辆未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进行支援。具体如下: 1、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用车; 2、 员工因公受伤用车; 3、 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来公司指导、考察、检查等用车; 4、 管理人员因公市区内用车; 5、 因工作需要接送加班员工用车。 以上用车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划入用车人所在的子公司、厂,总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用车流程:申请用车人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部门领导确认(向总公司申请用车时需单位负责人确认)→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车辆使用派车单 用车部门: 保安签名: 申请用车人 部门主管 用车事由 目的地 出车司机 车牌号 出车时间 时 分 回车时间 时 分 用车时间 分钟 计费金额 元 审批人: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厂在所配置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车辆使用派车单》到总裁办申请,经总裁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总裁办按40元/小时收取用车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厂之间需要借用车辆进行协作工作的,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批,且用车费用不得超过40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而出车的,油耗及其他费用由司机全额承担,并罚款司机50元/次。发生紧急情况而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电话请示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因未办理手续而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用车辆必须做到资源共享,合理调配,如发生闲置车辆而无不给予配合调派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用车费用每月由各车辆管理部门统计,经用车部门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划账。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做好日常车辆行驶登记,如下表: 车辆行驶登记表 日期 用车单位 用车人 起止地点 行驶公里 用车人签字 载重 空驶 合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专用车直接由董事长指派,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其他车辆可用时,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交通事故处理适用于公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处理事故期间计为事假。私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处理事故期间计为事假,委派公司员工处理时,接受委派人的工资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视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1、 对方负完全责任的,以肇事方的赔偿金额和保险理赔为准,司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或其管理部门必须将赔偿金额和保险理赔跟踪落实到位; 2、 司机负责完全责任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超额部分40%的赔偿责任; 3、 司机负责主要责任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超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4、 司机负责次要责任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超额部分20%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经过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而双方私自协商调解的,由司机承担实际损失金额40%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除按本规定进行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需公司派人协助处理的,其协助人员的交通费、招待费等各项费用全额核入损失额中。属私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车辆停放由值班保安统一指挥,做到定点定位停放,对拒不服从指挥或随意停放的,每次罚款司机50元。 第三十四条 公用车辆外出时,司机必须持审批后的《车辆使用派车单》到值班保安处登记,不予登记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对个人利用车辆之便,获取私利、办私事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所得并对司机罚款1000元。发生意外事故,由用车人和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区内行驶的公用车辆,非因工作原因,晚上必须停回公司指定地点,否则对司机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司机手机应24小时保证畅通,根据工作需要,服从车辆管理部门调派,不得因其他原因而拒不出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司机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应视情况进行处理,不得病车行驶。 第三十九条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司机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停车场,并保管好贵重物品,以确保车辆和货物的安全,如发生车辆或货物丢失,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用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司机不得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下司机必须经双方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换车驾驶。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违反本制度报销费用的,由其财务主管全额承担所报费用。 第四十二条 司机的职能职责由车辆管理部门参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明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裁办。 XXXX 2010年11月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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