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法税|销售“三旧”,如何准确进行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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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法税
曾经有句网络流行语叫“他大舅他二舅都是他舅,高桌子矮凳子都是木头”。那么,本文标题中的这个“三舅(旧)”,又是个什么东东呢?
首先,声明一下:这里的“三旧”并不是一个税法概念,只是为了方便知识萃取和归纳,对某类“旧的有形物”进行人为的分类和“冠名”。这类的“三旧”是对“旧货”、“旧物品”、“旧固定资产”这三类“旧东西”的一个统称。
本文将对纳税人销售三类旧的有形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行分类、分析。由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本文如不特指,均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三旧”的情形。
一、销售“旧货”
虽然税法对“三旧”没有明确定义,但在税法语境下,“旧货”还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旧货,是指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里的“旧货”,就财产形态来讲,一般是指已经由他人使用过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有形动产,并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而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他人已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等。因此,税法意义上的从事旧货销售的经营主体,一般是指专门从事旧货经营业务的具有某类特定资质或许可的商业企业单位或个体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旧货的使用人和销售人并非同一主体,销售人所销售的旧货并非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是一个主体在使用,而由另一个主体在从事销售。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例外情形:二手车经销企业减按0.5%计征增值税。
2020年4月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物品
销售“旧物品”与“旧货”这一概念相对而言,在税法上并没有所谓“旧物品”这一概念。这里的“旧物品”是指使用人对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物品”,即销售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主体。这里的“旧物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旧物品;另一类是除了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旧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将在第三部分阐述)。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类的旧物品的,应当按以下情况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3%的税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1年12月31日前,暂按1%),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物品的,免征增值税。税法依据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销售非不动产类的旧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非不动产类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旧物品”的一种特殊情况。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情况较为复杂,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也比较多。具体税收文件如下:
01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04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5、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税收文件规定,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均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纳税人如果放弃优惠政策的,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指销售的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而实际亦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则再次销售时不得适用简易计税程序,须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征。
四、关于寄售商店和典当行特殊销售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已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寄售商店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代销寄售物品的,无论该物品是否是旧货,均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的,亦按上述简易计税标准执行。
税法关于纳税人销售“三旧”的增值税适用情况规定较为分散,不同销售主体,不同纳税人身份,不同使用主体,不同标的物,不同购买时间、是否抵扣过进项,决定了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处理存在较大差别。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准确界定和适用,避免因“旧货”旧物品“旧固定资产”傻傻分不清而造成税务处理上的错误。(本文部分素材来自未来纳税筹划研究院冷星老师视频号内容)
律师简介
诚功所合伙人、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法合税创始人
何昭鹏律师多年来潜心研究法税、合同、股权融合业务,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法律安全保障、合法节税策划、股权架构设计、合同法税审查等系统性、一站式服务,受到企业客户广泛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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