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勐腊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10 21:25
定期对家政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障家庭卫生安全 #生活知识# #家政服务#
2025年勐腊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制度建设与责任落实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 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3 培训与教育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4 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5 防护设施与用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6 警示与告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勐腊县人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7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8 健康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9 职业病报告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0 应急预案与演练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1 应急设施与物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2 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3 “三同时” 制度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4 “三项行动”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 “三项行动” 实施方案》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5 重点行业治理 存在粉尘、有毒物品、噪声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用人单位 云南省《“十四五” 职业病防治规划》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6 卫生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7 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8 人员健康与培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19 人员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0 证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1 卫生监督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2 监督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3 卫生监督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4 卫生监督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等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5 卫生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6 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7 人员健康与培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8 水源卫生防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29 水质要求与检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30 设施管理与维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31 涉水产品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 32 事件报告与处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 县区级网址:2025年勐腊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35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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