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于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
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一定节能标准。 #生活常识# #生活建议# #节能技巧# #节能法规政策#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有关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婴幼儿用房的布置楼层位置要求,还需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简单总结相关条文要点如下:
1、儿童活动场所应与周围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2、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根据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可以布置在一层、二层、三层,最多不超过三层;
4、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条件苛刻)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8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 7.4.2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疏散门的基本设置数量。
本条规定的“其他用途的场所”是指除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外的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不包括相应的办公室、配套的辅助用房、教师用房等。
7.4.3 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该条规定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用房
网址:强制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于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365475
相关内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变化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
建筑低碳环保技术标准规范(建筑防火门技术标准规范及选购指南)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规范标准
规范详解: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在不同规定、标准中的要求
建筑的无障碍通行:有关规划、DIN标准和法规的提示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标准规范JGJT188
住建部发布强制性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