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对于不常见的垃圾,如宠物粪便、纸巾等,需要单独收集并妥善处理。 #生活常识# #垃圾桶#
索引号: csglj-2020-00030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及其所有权证明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5、公示责任: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无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7日办结
咨询电话
0997-6377021
投诉电话
12319
备注
网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3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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