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5-10-2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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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工业企业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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