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矫正对象损害修复案例看防范未成年犯罪

发布时间:2026-01-03 18:33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处理 #生活知识# #法律咨询#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 访问量:1601 发布日期:

2021-08-18 09:53

【案情简介】

眭某某,男,2000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丹阳市云阳街道。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于丹阳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

眭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征明显,性格冲动,好讲江湖义气,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闲散人员,导致了此次犯罪。该案件的发生使其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对未来的生活失去信心。入矫初期,眭某某态度消极懒散,司法所一度难以对其实施教育管理措施。

【调查与处理】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眭某某本人个性特征及家庭情况充分掌握后,系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眭某某系未成年犯,年纪较轻,平时自由散漫,漠视监管规定,其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对此次案件的违法性、重要性认识不深。其父母平时在生活水平上给予孩子充分的保障,但与孩子缺少日常的沟通交流,不了解眭某某的交友圈子,对其学习、思想等方面也关注较少,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管教对象,不断调整监管措施,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矫正修复:

一是科学制定矫正方案。考虑到眭某某系未成年犯,且其犯罪性质为涉恶罪名,司法所特召开矫正小组成员会议,专门就如何对眭某某进行矫正展开研讨,在系统分析其犯罪性质及自身特点的基础之上,形成一份针对眭某某个人的矫正方案,实施相应的教育监管措施,做到因人施矫。

二是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度。矫正初期,由于眭某某本人的消极漠视态度,司法所一度难以对其进行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的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等,经常是由工作人员多番催促后才进行汇报。2020年6月,司法所工作人员照例通知眭某某到司法所进行月度思想汇报及面谈,多次电话联系眭某某,均未接听。后通过其母亲联系到眭某某本人,要求其来所报到并作情况说明,而眭某某则以影响睡觉为由明确拒绝来所面谈。此次,其已严重违反《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矫正期间正常报告的相关规定,特提请丹阳市司法局对眭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结合此次事态的严重性及其一贯表现,最终丹阳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在对眭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其宣读决定书的内容,在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眭某某第一次深深的低下了头,一改往常事不关己的态度,承认自己平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给接下来的矫正阶段造成不小的影响。通过吸取此次教训,给眭某某敲响了警钟。

三是大力开展法治教育活动。自眭某某入矫以来,鉴于其系未成年犯的特殊情形,司法所一直是单独对其进行谈话及思想教育。执法人员通过以案释法、播放普法短片等形式,让其学习了诸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恶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着重向其解读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亮点;特别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向其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重点强调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的各项规定,明确考核奖惩、教育矫正等相关机制。此外,特邀请丹阳市司法局挂职民警对眭某某进行专题教育,带领其观看警示教育影片,通过案例的典型性来增强教育说法的警示性,一定程度上改善眭某某的不良心理状况,纠正其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和态度,提高守法意识,端正矫正态度,消除监管隐患。

四是充分发挥社区帮扶作用。自眭某某入矫以来,其所居住的社区对其保持高度关注,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之上,将其列为社区重点管控帮教对象,并积极协助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定期对眭某某进行电话回访及上门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学习动态,并及时向司法所进行反馈和交流。特别是在文明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眭某某对社区关系进行修复,鼓励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志愿活动,通过正确引导,眭某某积极报名,主动参与社区的志愿服务,跟随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共同清理小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铲除地面杂草,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文明丹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社区和矫正小组成员的一致认可,较好的修复了其与社区的关系。

【法律分析】

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损害修复一案中,包含下列相关法律内容:

1、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

3、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犯罪动机多是出于好奇、追求刺激等原因,品行有重新塑造的可能。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社区矫正机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家庭成员等共同成立矫正小组,一同开展教育帮扶工作,有利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教育,通过道德及法律层面的指引,帮助他们从内心逐步形成对社会规范的自觉认可。

当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已严重地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需要我们从源头上做好管控、教育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包含司法执法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的普法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普法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在未成年人遇到生活、工作中的疑难困惑时,对其进行悉心解答和耐心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缓解心理压力,疏导不良情绪,为其解决矛盾纠纷提供诸多有效途径。

二是社区应当充分利用节假日组织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播放电子屏幕、发放普法宣传手册、举办法制小讲堂等形式,从多方面展示法治标语和法治理念,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推动法治宣传进校园,向学生们讲解校园安全、交通安全、禁毒知识、防电信诈骗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学生们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是可以由社区结对律师鼓励家长朋友加入法治宣传社区微信群,日常推送趣味法律、知识竞答等相关内容,并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法律咨询问题,提高家长们对法律认知的同时,由家长向孩子做好言传身教,使法律知识在潜移默化之中慢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逐渐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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