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生活常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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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最高法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线。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亮点:
一.强调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转变。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通过典型案例,重申家庭教育“国事”属性的重要认知,展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积极履职、整合社会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做法。
二.强调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变化不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对于离婚纠纷、离异后探望权纠纷中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以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为例,聚焦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区分或弱化。
三.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职不当之间普遍关联性的警醒提示。实践中不少案例显示,客观上存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履职不当高度相关的问题。追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其所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
四.重申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在父母“棍棒”下成长的孩子,将来更可能成为用这种方式“教育”他们子女的人。因此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应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如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用“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五.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通力合作和资源整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应当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优势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次案例发布,对各地在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的典型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具有很强的引领意义和示范价值。
>>案例1:再婚夫妻长期冷战致婚生女儿抑郁 法院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 助其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原告方某某(女)与被告胡某某(男)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胡某某离婚,胡某某当庭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明确不同意离婚。
审理法院发现,方某某与胡某某因婚姻矛盾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近半年来多次在未回避小胡的情况下,于家中发生争执。方某某还曾多次在小胡面前抱怨胡某某“不负责任”,并将载有夫妻双方争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毫无保留地给小胡查看,将婚姻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小胡。胡某某则以“忙于工作”为由,长期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并信奉“打击式及粗暴型教育”,作业错一题也会罚站,因嫌弃孩子养的宠物兔影响家庭卫生环境,曾当着孩子的面将宠物摔死……父亲常年不当的管教手段,让小胡对其心生恐惧。以上因素导致小胡出现情绪低落、对既往感兴趣的活动兴趣减退、失眠、与同学交往频率减少、不愿意去学校上学的情况。2025年1月,某医院为小胡出具分析报告,载明小胡存在轻度抑郁症状。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关注到小胡的情绪变化,将家庭生活矛盾传递给小胡,未与小胡进行有效沟通,是导致小胡出现抑郁症状的主要原因;且双方未就小胡的心理状况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未能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教育责任。法院于案件审理期间作出决定书,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优先关注小胡的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并于决定书作出次日起3日内,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接受系统性指导。
方某某、胡某某如期完成2次系统性家庭教育指导,在回访中表示已认识到“离婚矛盾不应牵连孩子”,方某某不再向小胡抱怨婚姻问题,胡某某每周固定抽出2个晚上陪伴小胡阅读、聊天。
庭审结束后,方某某带小胡到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住院治疗后,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在1个月内得到缓解。在法院后续回访中,方某某表示小胡的生活学习已恢复了正常。
>>案例2:父亲离婚十多年从未探望孩子 法院开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帮孩子找回父爱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对杜某乙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杜某乙保持联系、交流。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使得12年未见面的父子顺利实现探望,帮助孩子找回了父爱,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回访,现父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现良好。
>>案例3:15岁少年遭9名同学欺凌 法院将庭审变成课堂 9名被告家长赔礼道歉并赔偿
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15周岁至16周岁)对同学李某(15周岁)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李某受到身心伤害。李某起诉要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庭审时,李某的父母仍处于愤怒、焦虑和难过的情绪中,李某则出现情绪持续低落、不愿意上学的情况。本案9名被告不仅存在欺凌行为,还存在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其他不良行为。从家庭教育情况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父母或监护人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
此外,审理法院发现多名被告的父母法治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反以此事未给李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为由,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9名被告正处于青春期,此前已经出现偏差行为,此次审判是重塑他们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键时期,而对父母家庭教育方式的科学引导对于9名被告行为和思想的矫正至关重要。
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开展了以下工作:
将庭审变成课堂。审理法院充分利用开庭审理契机,对9名被告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指出他们监护失职的情况,引导其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9名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家长们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抚慰了原告家长的情绪。经后续跟踪,原告李某已重新融入校园生活。
联合社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本案审结后,审理法院出具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9名被告的家长们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到社工事务所接受专业家庭教育指导。
家校协作共促孩子成长。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结合学校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提出加强学生道德法治教育、对教职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家校合作和学生欺凌预防制度建设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并附以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学校采纳了法院的建议,积极进行整改。
>>案例4:孩子被生母继父以“教育”为名暴力控制 公安机关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再婚后,三人一起生活。某日,小雨报警称被父母打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了解到小雨与母亲、继父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期间孟某某、唐某某存在用手按倒控制小雨等暴力行为,此前两人也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小雨实施暴力控制。经心理健康评估,小雨已出现抑郁症状。
为保护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小雨实施家庭暴力,并联动公安机关、属地居委会落实执行监督,经公安机关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同时,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小雨处于青春期敏感阶段,加上幼年丧父、家庭结构重组的背景,亟需情感支持与正确引导。但其母亲孟某某缺乏有效亲子沟通意识和能力,未关注孩子心理变化,继父唐某某未能与孩子建立良性监护关系,导致小雨安全感匮乏,家庭矛盾逐渐激化。
针对家庭暴力背后的家庭教育失范问题,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创新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模式。法院、公安、检察、妇联、民政五部门召开联席会,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在调查取证、保护执行、指导实施、动态监管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形成“司法引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专业化联动体系,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实践中落实落细。
通过此次家庭教育指导,孟某某对家庭教育有了新的认识,摆正了自己的监护人地位,唤起了教育责任感,提升了与子女沟通的技巧和方式,弥合了亲子关系的裂痕。
>>案例5:女子虐待8岁女儿还指使女儿偷窃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
从尊重小如的意愿出发,判决后,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学习、生活进行日常照料,采用了“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为了让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法院向某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小如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为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积极推动并指导某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谢某出具承诺书。由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区居委会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
此外,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公益组织提供长期帮扶,确保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案例6:母亲早逝父亲服刑 子女面临“事实无人抚养困境”
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学校等帮助走出困境
2021年,被告人孙某甲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甲服刑后,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将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且一名子女芸芸(化名)因母亲早逝、父亲犯罪、家庭困难罹患重度抑郁,但尚未得到专业治疗,多次出现自残行为。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联合团委、民政部门、社区、学校及妇联等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救助行动。法院通过社区调查、走访会见,查清两名子女的成长经历、家庭条件、学习情况等,根据法定监护顺位,结合未成年人意愿及客观条件,对孙某甲母亲释法明理,明确其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法院帮助该家庭向民政部门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补贴,法院干警、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向孩子捐款。同时,沟通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因患抑郁症休学的芸芸落实学籍、返校复学。
此外,法院还邀请心理专家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不仅对患抑郁症的孩子进行心理治疗,还对临时监护人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理念。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在孙某甲服刑期间,两名子女获得有效监护,罹患抑郁的孩子已经走出心理阴霾,回到学校开始正常生活。
孙某甲刑满释放后,法院进一步要求其参加父母课堂,引导其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使亲情得到修复。后,孙某甲顺利回归社会,承担起家庭责任,父女关系得到显著改善,芸芸也重塑了对生活的热情。 据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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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其原因是()①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② 未成年人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③ 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④ 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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