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网约护士”方案出炉:上门服务护士要有五年以上经验

发布时间:2024-12-0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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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护理项目纳入医保


图片说明: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要求,广东省成为全国6个“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直辖市)之一。

记者 郭静 通讯员 粤卫信

患者手机一键下单,护士就能上门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要求,广东省成为全国6个“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直辖市)之一。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在2018年得到国务院文件的政策认可,“互联网+护理服务”也开始进入市场。

根据方案,今年3月-12月,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和肇庆等9市试点地区,将确定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展开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其他12个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医疗机构试点,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以县(市,区)或医联体为单位开展试点。

开展服务必须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方案对全省“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功能与定位进行了明确。方案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含多机构执业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并且,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网约护士”至少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

那么,对医院与护士有什么要求?方案要求,护士要有5年以上经验。首先,对机构有资质要求,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对上门护士也有资质要求,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针对高龄、失能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

“网约护士”服务对象是谁?可提供什么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对象为以下五类人群:出院后患者;高龄或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母婴人群;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人群。

基于服务人群的需要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43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涵盖了基础护理、慢病管理、康复护理、老年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产后访视、骨科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服务内容,试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从中遴选本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四种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网约护士”上岗前要培训要考核

对于“互联网+护理”服务,不少人担心其管理和安全性,记者留意到,方案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方案指出,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或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分管院长,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负责协调组织对服务对象综合评估工作和落实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从业护士(以下简称从业护士)的专题(专项)岗前培训,统筹安排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同时,对护士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伦理要求、综合评估和照护计划制定、护理记录、出院准备及重点病种(脑卒中、心肌梗死、心衰、肺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髋关节置换术等)的护理要点、全病程管理临床路径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此外,方案还明确,试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及时受理和处理违规“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的举报,对未依托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信息平台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整治;探索将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从业护士不符合人员资质、非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等违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范畴,探索建立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清单。

提供服务前医院要对患者全面评估

方案还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疾病情况、健康状况、既往史、心理/家居条件、护理需求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可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及签名并及时上传信息技术平台,确保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及安全性。

护士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服务对象进行护理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体化的护理计划,服务结束后应按照现有规定书写护理记录并上传至信息技术平台。

同时,还要为从业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要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备与试点医疗机构保安室或当地警务室联动的一键报警装置,并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互联网+护理服务”如何收费?《方案》提出,完善价格和支付机制。积极探索并及时完善有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发展的价格政策,合理新增相关护理服务项目。

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护理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现有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工作;非公立非营利性试点医疗机构可按照现有护理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内涵后自主定价;非公立营利性试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双方需求自行设立服务项目(不得提供超出附件的服务项目)、自主定价,试点期间的费用标准可综合考虑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位等因素。

收费标准(含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标准等内容)、支付方式应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网络页面、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服务完成后应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明细清单。

附件:广东省第一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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