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解》- “律师” 如何破解《民通规》厨房之上设厨房违反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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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一、理解规范方法论
二、《民通规》“厨房上方设厨房”违反强条???
三、”律师“ 对 规范 的解读
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适用范围
2 让理解回归本质:本条规范调整范围
3 重要概念“保护法益”
4 综合“解释方法”与“侵害法益”再解读
5本条文中“有水房间”、规范中“等”字的理解
四、对规范理解的一点感触
今天我们聊聊一个有趣的条文,虽然仅针对《民通规》中第5.6条文关于“公共厕所(卫生间)”布置条文理解适用问题,但基本上反应当下设计行业,从设计,校对,审核,图审等各个环节中对规范适用范围,条文理解,设计审查应用出现的普遍性的问题。
一、理解规范方法论
1、建筑师对规范的诟病是较多的,主要在于:
(1)规范编制的不合理,不明确,不清晰,引发岐义。导致设计过程中,“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
(2)设计只能按规范文字执行,规范文字就是这么写的,就只能这么设计,完全罔顾基本逻辑、日常经验,生活常识;
2、我本人从来不否认规范本身存在漏洞,局限性。但多数情况下,一些规范争议条文,是由于建筑师本身对规范的理解陷入误区,仅会“生搬硬套”的套用文字 而陷入的困境。
3、如何从(律师)角度去理解规范,必须明白以下定义
(1)规范本身调整范围,调整边界,调整内容;(解决是否属于本规范管的范围)
(2)熟悉规范总则,目标;(知道规范的宗旨和目标,解决规则不行,规则不在,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况。)
(3)清楚规范本身效力,等级;(解决规范之间冲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适用的问题)
(4)了解规范漏洞、缺陷及局限;(了解文字自身岐义,编制组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5)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弥补规范漏洞,缺陷;(运用技术手段,日常经验,逻辑常识对规范漏洞作出合乎逻辑的理解)
(6)清楚规范条文所保护法益并作出判断;(解决规范条文最终保护权益目的,解决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畸轻畸重的判断)
(8)理解并区分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解决是否应判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依据)
(9)规则不在,规则不行,穷尽规则适用原则;(解决没有设计依据时怎么办的问题)
(10)因果关系 (解决违反规范字面意思与损害后果之间关联性)
(10)抗辩事由;(设计理由,基于常识,逻辑,日常经验,逻辑自洽)
部分设计师在碰争议条文时,只会说一句 “规范就是这么写的,我只能按规范文字执行”、“ 你的设计虽然合理,但是不合法”,“设计虽然不合理,但是不违法”。 相信我,合理与合法一定是有机统一的,如果有一天,真站上法庭,法官(律师)没有那么LOW。畸轻或畸重的去理解规范,并不一定能让设计脱责。
如果,建筑师能熟练运用上述原则,会发现,规范其实挺好的,如果,仅仅是会抠字眼,仅从文字本身去解读规范,自然会产生上述疑惑,强行按自己认为的抠字眼的方法生搬硬套,自然产生了许多让人啼笑皆非的设计。
二、《民通规》:厨房上方设厨房,违反强条???
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3.03.01日实施,全文强条。
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5.6.2条文及条文解释
(1)条文解释:提出 “有水房间” 概念,并指出(餐厅 、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 室、机房)上方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
(2)有水房间判定按以下原则判定:
1)是否设地漏;
2)是否有设有上下水;
无论是按上述条件判定,或按字面意思理解,厨房当然属于有水房间。
3、逻辑推理演绎过程:根据《民通规》总则及第 5.6.2条文:
1)住宅在《民通规》调整范围之内,属于民用建筑;
2)厨房属于有水房间;
3)上层住宅的厨房直接设在下层厨房的直接上层。
结论:住宅厨房上方设厨房,违反强条。
思考有逻辑,思维成闭环,结论成立。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刺不刺激 ?
有人说,这个条文编制的不行,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只能按规范文字执行,规范文字就是这么写的,只能按强条提,有什么事去找规范组。
三、”律师“ 对 规范 的解读
如何以一个“律师”+“建筑师”的视角,全方位、不同视角、详细解读某个条文,将律师较为专业法学知识应用到规范理解,从不同角度理解,应用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编制顺序
1、《民法典》例:以“典”、“编”、“章”、“节”、“条”、“款”、“项”
如“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编内容互不干扰。
2、《民通规》例:“总则”、“基本规定”、“建筑通用空间”,其中又细分为(台阶、走廊、公共厨房、公共厕所)等。
(一)、《民用建筑通用规范》适用范围
1. 第1.0.2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明确了规范适用范围:全体民用建筑。
(2)结论:住宅属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调整范围。
(二)、让理解回归本质:本条规范调整范围。
1、本条文放置在《民通规》第五章“建筑通用空间”中第6节“公共厕所(卫生间)”中,即表明:本条文仅调整“公共厕所(卫生间)”与“严格卫生、安全条件”房间之间的关系。
2、简单说,本条文只管公共厕所(卫生间),不调整厨房,也不调整开水间。不是它管的范围。(讨论厨房上方设厨房违反强条,方向就错了)
(三)、重要概念“保护法益”:即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权益。
第5.6.2条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
2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提取关键词: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直接上层。
1)严格卫生要求:即厨房,餐厅所要保护的法益。
2)严格安全要求:即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所保护的法益。
4.三个要点:
1)公共厕所设置在厨房餐厅上方可能侵害规范要保护的“卫生”、
2)公共厕所设配电房上方侵害规范要保护的“安全”法益。
3)直接上层:设双层板当然不是直接上层,同层排水视为直接上层。
(四)综合“解释方法”与“侵害法益”再解读
(1)厨房、餐厅直接上层不能设“有水房间,所保护的法益是“避免卫生污染”,一般不会引发安全问题。
此时“有水房间”应做“缩小解释”,如果厨房上方为厨房,或为开水间等卫生条件与厨房、餐厅相当时,不认为是侵害了本条规定的“严格卫生条件”,即没有侵害厨房、卫生间 “卫生污染”法益,应当认为不违反本条文。
(2)配电房、消控室直接上层不能设“有水房间”,所保护的法益是“上部楼层渗水引发设备故障,可能火灾时无法起到相应作用甚至直接引发火灾”,是“安全要求”。
此时“有水房间”应做“扩大解释”,配电房直接上层设置一切涉水房间均应包括在“有水房间”的范围之内。因为不管是纯净水,或是污水,都有可能侵害了本条规定的“严格安全条件”的保护法益,应当认为违反本条文。
综上,虽然是同一条文内,同一条文解释,但其中针对了两种不能涉水空间的要求,且两者之间保护的法益并非一致,对“有水房间”也应做不同解释。上述条文也可在
(五)、本条文中“有水房间”、规范中“等”字的理解
1、规范解释方法:“等” 字一般情况下作如何理解;
(1)“等前不等后” :常说 “等前不等后” 仅是一个常态解释,一般情况这样解释不会有问题,同时也不得随意扩张解释范围。
有原则就有例外,有常态就有变态。
例:本条对“有水房间”只列举了“公共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如果只定”等“前列举这类房间为有水房间,则在餐厅上方设置 ”污水池“ 则为不违法规范,明显违反常识。(即所谓:合法不合理)
(2)“等”字应作 “提取最大公因式” 解释方法:“公共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最大公因式(共同特点):长时间用水、污水。对设置在下部,有严格卫生条件的房间有影响(侵害法益)。(污水池符合上述条件)
(3)其他"厨房"、“设备用房”涉及安全,卫生条件的,直接参照相关条款执行即可。
四、对规范理解乱象的一点感触
以上对《建通规》第5.6.2条文的解读 ,本人只是从一个“律师”+“建筑师”双重身份角度作出解读,得出结论符合“自圆其说,逻辑自洽”的推理结论,
身处这个行业,经历太多设计,图审对规范的各种不同解读,认为从设计,校对,审核再到审图,对规范保持较为正确的理解,不仅维护了建设单位合法利益,同时也保障图纸设计质量,对于个别建筑师生搬硬套的规范理解,任意的按违反强条处理,不仅无谓增加成本,甚至恶化整个设计生态。必须提高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整体水平,包括适用,技术,理解,应用及审查各个方面。
希望大家在指责规范编制不合理的同时,也提高自身对规范理解的应用能力。
改写培根名言:“设计错误只是污染了水流,强条的滥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五、总结:
1.《建通规》第5.6.2条文,毫无章法的按字面意思理解,厨房上方设厨房,违反强条。
2.应该仔细阅读规范,应用”解释方法“,明确”严格卫生条件“,”严格安全条件“等不同的场景”。结合”是否侵害规范所保护的法益“来仔细甄别,对”有水房间“作出不同解释。
3.理解本条文所保护的法益,卫生条件,安全条件,夹层不应理解为直接上层。
4. 本文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理性探讨。
本篇文章,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则》《理论法》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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