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xx〕186号)合集(编辑修改稿)

发布时间:2025-05-0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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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简介】 铁路运输企业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设备运行状况、分析能效指标和节能效果,并将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第十六条 每年11月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汇总各铁路运输企业已批复并运营项目,并将节能和节支指标抄送总公司财务部。第四章 政策支持第十七条 总公司通过对节能减排示范、推广项目等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优化和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铁路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节能效益,降低成本支出。第十八条 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结合项目类型、节能减排量、投资总额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对各铁路运输企业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经审查列为总公司示范项目的,使用总公司更新改造资金不超过70%;列为总公司推广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补助;列入国家节能减排资金补助项目的,除国家给予的补助外,总公司给予20%的补助。项目推广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 总公司鼓励各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合规选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各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并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非运输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组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承办铁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铁路运输企业应控制合同能源管理在铁路系统应用中的风险,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对于符合推广项目条件的,总公司给予不超过10%的配套资金,作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路方出资。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二十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及时整改。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总公司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者,总公司可视情节全部扣回或部分扣回已拨付资金,并在全路通报批评:(一)无正当理由,在总公司批复并下达计划后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二)未按经审批的施工图等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四)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整改不及时的;(五)工程、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六)资金挪用、不及时拨付的;(七)运营期间不能按期保养设施设备,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篇: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写写帮整理)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1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五条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节能计划;(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第八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四)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参与节能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五)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定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六)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七)编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开展节能技术研究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八)指导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九)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第三章节能管理第九条节能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规划,下发到所属各单位。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节能规划应抄送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第十条节能计划管理。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节能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所属各单位用能计划和节能指标。第十一条能源供应管理。各用能单位能源采购应按规定的能源标准和采购程序,与能源生产供应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必须保证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能源计量管理。各用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和设施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按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收费和考核。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外单位、职工生活区、工程施工单位等转供的能源,必须装表计量,按计量收费。不得无偿使用和实行包费制。第十三条能源统计管理。各用能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节能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工作。第十四条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管理。各用能单位要对主要用能设备设施建立能耗统计管理台账,建立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不达标的设备、设施进行整修或更新改造。各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定期组织修订主要产品、设备、工艺的能源消耗定额,确保定额先进合理可行,并严格考核。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前提下,优化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尽量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组织机车长交路,加快机车周转,减少欠重,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对放单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确保机车检修质量,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优化机车乘务员操纵,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不断提高运输能效水平。第十五条用能设备购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购置用能设备时,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用能设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能效等级小的节能产品。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单位创新节能技改模式,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善企业利用市场化节能机制的环境条件,大力培育和支持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参与铁路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节能取得实效,促进企业节能市场有序发展。第十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示范推广。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示范和推广,如安排适当额度的节能资金用于开发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动态能源管控技术、高效节能光源及控制技术等示范和推广项目,大力发展电力牵引,推广应用新型交流传动机车、新型客车、动车组,推广机车节油节电综合节能技术等,项目的节能效果应体现在相关节能指标上,节约效益可分核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回收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限制或淘汰国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老旧机车车辆节能改造或更新。第十八条节能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节能监督检查由上级或本单位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管理、节能监测及节能统计人员组成。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用能单位有关能源管理的制度、办法、规定、计划、台账、报表、检查记录等资料;用能浪费与节约状况;对不符合用能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用能单位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限。第十九条节能监测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用能设备的监测制度,重点对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新产品实施用能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应淘汰或进行更新改造。各级铁路节能监测站要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监测水平,完善监测设备,更好地为铁路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服务。第二十条节奖超罚。为调动各用能单位和职工节能积极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节奖超罚制度。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节能科技创新、实施节能效果显著、节能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节能评估和审查。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按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对节能评估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第二十二条下列单位确定为总公司和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总公司所属单位为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作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第二十三条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专兼职节能管理岗位,聘任有能力、有经验的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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