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中袅袅升腾的烟火气,
承载着家的温馨与安宁,
是生活最质朴的底色。
然而,
因排烟管道引发的纠纷,
打破了邻里间的和谐。
近日,
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因居民改排烟管道
引起的相邻权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繁昌区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因小区老旧,未配套公共烟道和电梯,油烟主要通过厨房窗户安装的排风扇直排。2020年,经批准许可该栋楼业主共同集资安装了电梯,电梯入口位于李某与张某户型的厨房排风扇前方。2022年,张某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交房屋翻修申请,考虑到原厨房油烟排风扇前为电梯走廊过道,特别提出将厨房排烟管道改到厨房空壁一侧,业主委员会盖章同意。后张某拆除了原厨房窗户上的排风扇,安装了集成灶,将排烟管道改装至非承重墙的厨房西侧,并将排气孔安装于墙体上,排气孔孔口朝下,该侧墙体与李某家阳台相邻。李某认为张某改变排油烟气洞方向,导致自己家阳台、餐厅、客厅全是油烟气味,连晾晒在外的衣服都是油烟,对自己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要求张某将集成灶排油烟气孔恢复至原处。二人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张某诉至繁昌区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于某日中午前往李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同行见证。到达后,闻到李某家中餐厅、客厅、阳台均有油烟味,此时张某家厨房并未使用。而后,张某在家中制作辛辣刺激、味道较大的菜品,并将集成灶抽风量开到最大,李某家餐厅、客厅、阳台并未感受到来自楼下烹炒的油烟味。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区为已建成使用十多年的老旧小区,未配置电梯和公共烟道,为方便业主生产生活,提升生活舒适度、满意度和幸福感,⼩区业主共同商定加装电梯。电梯加装后,因张某厨房排风扇正对电梯入口通道,做饭时的油烟气味及积累于电梯通道的油烟污垢,会对进出电梯的业主造成妨碍甚至出现安全隐患。该案中,张某改变排烟口位置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目的是为避免对进出电梯的业主造成妨碍。另外,从案涉小区生活习惯看,因未配置公共烟道,油烟均直排进入外环境,所有业主对油烟有一定接受度;从改造行为看,张某将直排的抽风扇改为集成灶,并设置排口朝下的排气孔,最大限度减少了影响;从改造可行性看,张某厨房一面通向其客厅,另一面墙外为楼梯间,均不具备设置排烟口的条件,设置于西侧符合实际情况;从实地勘验情况看,张某未烹饪时,李某家中均有油烟味,而张某烹饪时未导致李某家中餐厅、客厅、阳台产生明显油烟味。综上,张某改变排烟口位置未对李某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故对李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未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相邻方亦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该案中,张某改造烟道系出于正常使用需求,且改造方案符合技术规范、未显著改变原有结构或功能,则李某作为相邻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此系相邻共同体成员相互协作、维持社会和谐之要求。然,若改造行为超出必要范围,例如擅自改变烟道走向导致原告厨房排烟受阻、产生异味倒灌,或施工不规范引发安全隐患、噪音污染等问题,则已逾越合理容忍限度,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稿: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以案释法】更改烟道引纠纷 改还是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