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 生活剧场 之 家庭篇

发布时间:2025-06-14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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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悄然改写每个人的权利边界。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推动民法典“从纸上走进心里”,施甸法院特别推出 “民法典·生活剧场” 系列专题推送!

今天我们将一起走进第二期,看民法典如何以法治之盾守护家庭温情,化解那些藏在屋檐下的矛盾与伤痛。

一、家庭暴力

场景模拟:

凌晨2点,小李蜷缩在卧室的角落,手机屏幕的微光照亮她红肿的右脸。门外传来丈夫的怒吼:“你再敢报警试试!”她颤抖着翻出藏在抽屉底的病历本——三天前的诊断书上写着“肋骨挫伤”,还有手机里一段模糊的录音:“我让你顶嘴!”,紧接着是玻璃碎裂的声音。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 《民法典》第1042条,任何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即便未报警,伤情照片、就诊记录、邻居证言均可作为证据申请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将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禁止施暴者接触、骚扰受害人,并可责令搬离住所。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家务补偿

场景模拟:

清晨5点半,小周被婴儿哭声惊醒,手忙脚乱照顾小儿子的同时催促大女儿起床。厨房的粥即将溢出,洗衣机轰鸣,地板散落泡面桶。手机亮起闺蜜的旅行照:“35岁重启人生”,对比自己沾满米糊的睡衣,她想起婚礼上丈夫的承诺:“你主内,我主外。”

法官说法:

洗衣、做饭、带孩子……这些看似琐碎的劳动,法律承认它们的价值!根据 《民法典》第1088条,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离婚时可要求家务补偿。法院会参考当地家政工资水平和婚姻存续时间综合计算补偿金额。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赌债”陷阱

场景模拟:

催债电话第三次响起时,林女士终于崩溃了:“你老公欠了200万,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她翻出丈夫的手机——微信里满是“今晚梭哈”“借贷10万”的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显示钱全转进了某赌博网站。

法官说法:

赌债、毒债等违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 《民法典》第1064条,只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才需共同承担。若配偶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如分居协议、消费流水),无需偿还一分钱。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父母出资”分割

场景模拟:

陈父掏出毕生积蓄80万给儿子付了首付,小两口每月还贷6000元。五年后儿子闹离婚,儿媳要求分走一半房产:“房贷是共同还的,房子有我一半!”陈父急了:“首付是我出的,凭啥分给她?”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离婚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按双方父母出资情况进行具体划分。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将按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获得房屋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五、赠与“第三者”

场景模拟:

赵女士发现丈夫给“女客户”转账5万元购买奢侈品包,聊天记录里写着:“宝贝,生日礼物收好~”。她翻出结婚时的婚纱照,眼泪砸在手机屏上:“这是我们攒了三年准备买车的钱!”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处置。一方擅自将钱款或财物赠与第三者,不仅侵犯配偶权益,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类赠与无效,原配可要求全额返还钱款或实物。即使物品已使用,也需按购买价赔偿。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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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民法典·生活剧场之农村篇

原标题:《民法典 · 生活剧场 之 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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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民法典 · 生活剧场 之 家庭篇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03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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