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黄山区人民法院发布4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氛围,助力平安黄山、法治黄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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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刘某甲诉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妇女财产继承权不容侵犯
基本案情
刘某甲系刘某外甥女,刘某乙系刘某甲的哥哥。刘某生前未娶,无子女。平时刘某甲对刘某生活多有照顾。2022年4月1日,谢某为刘某代书遗嘱,海某见证。同月7日,刘某去世。同年5月23日,谢某、海某清点刘某遗产,将刘某的存单、存折移交给刘某甲。因刘某乙不同意执行刘某的遗嘱,拒绝办理公证事宜,导致刘某在银行的存款无法取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刘某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由见证人谢某代书,遗嘱人刘某签名盖章,另一见证人海某签名捺印,并且谢某、海某做见证人时均具有见证能力,且与继承人刘某甲无利害关系,故刘某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合法有效,判决刘某的存款余额由刘某甲继承所有。该案的成功解决切实保障了妇女财产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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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张某与黄某相识,2018年黄某怀孕,同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2020年,张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往来,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23年4月,双方又因经济等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黄某称,因张某婚内出轨,且有家暴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在婚后违反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严重侵害了黄某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黄某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婚内出轨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保护用心经营婚姻者,同时也会让过错者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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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赵某诉王某某等人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外乡人,2009年因各种原因辗转来到王某某家中,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照顾王某某年迈的母亲。2022年,王某某因意外死亡获得赔偿款100余万元。王某某生前父母已过世,尚有兄弟姐妹二人。王某某死后,上述赔偿款汇入王某某二哥账户中,本承诺给予赵某的欠款迟迟未付。赵某身患疾病,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在王某某死后无生活来源,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黄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问询、调查等方式,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与妇联积极联络,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尽可能给予赵某基本生活保障。王某某因意外死亡获得的赔偿款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内容是对被侵权人近亲属等具有特定关系人员的利益损失赔偿,具有特定关系人员均有权参与对赔偿款项的分配。本案充分考虑到赵某与王某某生前的生活紧密度、人身经济依赖性等因素,给予了赵某一定比例的分配,维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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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黄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今年
全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年1月,黄山区人民法院签发了今年全市首份解除婚姻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朱某与李某于2018年在黄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之后,李某就离婚协议内容以及复合等问题多次与朱某发生争吵。2023年以来,李某多次到朱某住所及工作场所骚扰朱某,并殴打朱某父亲。李某的行为给朱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使朱某及近亲属每日生活在不安与恐惧之中,无奈之下,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离婚之后,妇女遭受到对方纠缠、骚扰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认定李某存在对朱某及其近亲属纠缠、骚扰及暴力行为,朱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李某对申请人朱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及暴力行为。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了详细规定,旨在遏止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给受害者提供一道“保护墙”。如不幸遭遇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请收集保留好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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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法之名 护“她”权益》